刑事申訴有時間限制嗎
法律主觀:
1.《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 申訴 ,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 立案 的若干意見(試行)》第10條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 刑罰 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應當這樣理解:在刑罰執行完畢兩年內可以提出申訴,但是如果沒有提出申訴,而執行完畢兩年后,認為 刑法 的判決有問題,在刑罰執行完兩年后申訴的,人民法院也是應當受理的。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
第十條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
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案件申訴期限的規定
刑事案件申訴期限的規定如下:
1、在法院判決生效以后到刑罰執行完畢之后兩年內,可以提出申訴;
2、超過2年提出申訴,如果是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或者原審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或者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應當受理;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原審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法律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刑事申訴時間會有限制嗎
刑事申訴沒有時間的限定性。刑事訴訟法對申訴人進行刑事申訴并沒有規定期限,不管一個案件經過處理后經過多長時間,申訴人均可以提出刑事申訴,且只要刑事申訴是人民檢察院管轄范圍內的,人民檢察院就應當受理,不得以超過申訴期限為由不予受理。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后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2、原審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3、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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