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案件存在民事權益爭議。人民檢察院抗的案件,必須是存在民事權益爭議的案件。不存在民事權益爭議的非訴訟案件,人民檢察院不能提出抗訴。此外,當事人依法不能申請再審的民事權益爭議案件,如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也不能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6條規定,對于人民法院判決解除收養關系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也不受理當事人的申訴。2、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在民事訴訟中,檢察監督是一種事后監督,對于尚未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人民檢察院不能提出抗訴。對于當事人自愿達成的調解書,人民檢察院也不能提出抗訴。3、具備法定的事由。為了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維護人民法院的權威性,人民檢察院抗訴必須有一定范圍的限制。因此,《民事訴訟法》第208條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事由作出了明確規定。只有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訴訟行為具有該條規定的事由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才能提出抗訴。4、由有權的人民檢察院提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才有權提出抗訴。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人民檢察院無權對同級人民法院的裁判提出抗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檢察院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認為符合法定抗訴條件,依法提請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的一種訴訟行為。抗訴通常包括對未生效裁判的抗訴和對生效裁判的抗訴兩種情況。目前我國民事訴訟中的抗訴僅限于對生效民事裁判的抗訴,對未生效的民事裁判,人民檢察院沒有抗訴權。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中的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提起抗訴的法定情形,提請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的訴訟活動。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抗訴應具備以下條件:
(1)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已經生效。判決、裁定已經生效是發動再審程序的一個共性條件,也是民事訴訟法對抗訴對象的限制。
(2)發現生效判決、裁定有法定的抗訴情形。這是民事訴訟法對抗訴理由的限制。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抗訴提起再審與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完全一致。即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檢察機關可在法定權限范圍內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民事案件中檢察院抗訴的條件一、民事抗訴的條件。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抗訴條件有:(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2)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3)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二、民事抗訴的程序。檢察機關辦理民事抗訴案件的程序包括案件的受理、立案、審查、提請抗訴、抗訴、出庭。1.受理。人民檢察院受理民事抗訴案件的來源包括民事訴訟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以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他機關轉辦、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以及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2.立案。有抗訴權或者有提請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民事抗訴案件,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抗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立案。立案應當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3.審查。人民檢察院立案以后,應當及時指定檢察人員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進行審查。對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案件,應當就民事判決、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訴條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審查民事案件,應當就原審案卷進行審查,原則上不應當進行調查。4.提請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經審查認為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應當制作《提請抗訴報告書》,并將審判卷宗、檢察卷宗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報告書》應當寫明以下內容:案件來源、當事人基本情況、基本案情、訴訟過程、當事人申訴理由、提請抗訴理由及法律依據。5.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由檢察長批準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抗訴應當由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決定抗訴的案件,應當制作《抗訴書》。《抗訴書》應當載明:案件來源、基本案情、人民法院審理情況及抗訴理由。《抗訴書》由檢察長簽發,加蓋人民檢察院印章。抗訴書副本應當送達當事人,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6.出庭。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再審法庭。檢察人員出席抗訴案件再審法庭的任務是:1、宣讀抗訴書;2、發表出庭意見;3、發現庭審活動違法的,向再審法院提出建議。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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