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的規定中明確了法院開庭審理的時間,因為需要先將起訴書副本送達給被告人,而這個時間至少是在開庭之前的10日前送達。因而,如果快的話,在法院將起訴書副本送達給被告人之后,10日就會開庭對案件進行審理。而要是慢的話,法院按照程序和實際情況進行排期,至少也是在收到起訴書后10日才會做出審理。
分三種情況來談。第一種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法院接到人民檢察院,移交到法院的刑事案件以后,一般簡易程序在一個月內要開庭。普通程序,一個多月之內要開庭。第二種情況是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法院受理立案以后,一般也要分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一般一個月內要開庭。如果是普通程序的案件,不公告的一般兩個月之內要開庭。如果要發公告送達起訴書副本傳票的,一般是三個多月,到四個月之間要開庭。第三種情況是行政案件,行政訴訟案件法院接到起訴以后,也是一般一個多月之內要開庭。一、被告人收到起訴書后多長時間開庭 多久開庭由法院根據案件排期情況確定,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公訴案件要遵循以下時間和期間:第一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 根據前款規定不起訴或者撇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 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由此可見,在犯人收到起訴書至少10日后,人民法院才可能開庭審理案件。二、開庭后多久出判決結果刑事訴訟判決結果: 1、一審普通程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 3、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民事案件簡易程序三個月內結案,普通程序六個月內結案。 刑事案件開庭審理可以分為一審程序、二審程序以及再審程序,而開庭審理的具體天數這與刑事案件的具體情況有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有法定情形出現,那么會中止案件,在中止事由消失之后,才會恢復對案件的審理。在這類情況下,實際審理案件的時間就會增加一些。因而,刑事案件究竟多久可以做出宣判,這個也是無法預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