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10萬的定罪如下:
1、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挪用資金罪,涉案金額達10萬元的,一般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2、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涉嫌挪用公款罪,涉案金額達10萬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若行為人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無論挪正孫用金額多少都構成犯罪;若進行盈利活動或超三個月未還,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舉鎮鏈數額巨大的起點,故挪用公款十萬元屬數額較大,依據犯罪情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旅歷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挪用公款,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挪用公款被拘:
日前,吉林糧食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孟祥久(副廳級)涉嫌受賄、挪用公款、貪污、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由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被告人孟祥久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長春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孟祥久在擔任吉林省舒蘭市市委書記,吉林市人民政府市長助理,
吉林省糧食局副局長,吉林糧食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款,數額巨大;
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光明網-吉糧集團董事長孟祥久涉嫌挪用公款等罪被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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