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信用卡詐騙罪量刑的標準是什么?
在我們踏入社會進行生活的時候,對于金錢的支出與獲取是離不開信用卡的,信用卡可以說就是我們用來維持生活的錢包或金庫。但是這也有可能會引起一些不法分子的覬覦,進行詐騙,這是一種犯罪行為。可是關于 信用卡詐騙罪 量刑方面的標準是怎樣的呢? 一、信用卡詐騙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l、構成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只有主觀上具備詐騙的故意,客觀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實踐中有的信用卡持有人將自已的信用卡借給他人使用,如借給自己的親屬、朋友等。在表現形式上使用人也是在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使用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是經持卡人同意的。雖然這種行為違反了信用卡使用規定,但是使用人在主觀上并不是以非法占有持卡人的財物為目的,因此,不具備信用卡詐騙罪的本質特征,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對其進行糾正或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不能適用本條作為犯罪處理。 2、分清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正確認定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的信用卡詐騙罪。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的本質區別就在于行為人具有不同的主觀故意。二者在客觀表現上雖然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前者的行為人是為了先用后還,屆時將歸還透支款和利息;而后者是為了將透支款占為己有,根本不想償還或者沒有能力償還,因此在行為上必然表現出千方百計地逃避有關部門的催款,甚至采取潛逃的方法躲避 債務 。在現實生活中,使用信用卡進行透支的情況經常發生,但行為人究竟是善意還是惡意、必須對其行為進行綜合分析,才能得出正確的判斷。具體結合到前述情況,如果采取提供假證明、假 身份證 的欺騙方法辦理信用卡,然后進行大量透支的,其行為本身就足以證明是進行惡意透支;如果是合法地辦理信用卡,并使用自己的信用卡進行大量透支的,就從其透支前后的具體表現來進行分析,比如透支后潛逃的,或者經銀行多次催款仍拒不償還的,或者大大超過自己的實際支付能力進行透支,實際上不可能償還的,都可以認定其屬于惡意透支。 3、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故意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1)不知使用的是偽造、作廢的信用卡的。一般來說,使用偽造、作廢的信用卡大多可以推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詐騙故意,因為行為人自已是否擁有信用卡其本人應該是清楚的。但實踐中可能還有這類情況,即他人謊稱為行為人辦了信用卡而將偽造、作廢的信用卡交由行為人去獲取財物,行為人對此信以為真。對類似這種情況當然不能認為行為人有詐騙故意。 (2)誤用他人信用卡或者雖系冒用但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行為人自己擁有信用卡但因過失或其他原因拿錯他人的信用卡而使用的,行為人并非出于故意,當然不能以犯罪論處,還有行為人對使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明知的,但行為人是出于開玩笑、解自己燃眉之急等原因而使用,過后立即向合法持卡人說明并予以償還的,由于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不應以犯罪論處。 (3)善意透支。善意透支是允許的,因此不存在構成犯罪的問題。對于區分行為人的透支是屬于善意還是惡意的問題,一般來說,行為人連續透支造成巨大透支額或者對已透支額未按期歸還又繼續超限額透支且拒不償還的均可認為屬惡意透支;如果行為人在限額內透支或雖超過限額透支但按期償還的則屬于善意透支。 (二) 盜竊 信用卡并使用的,應以 盜竊罪 認定 本條第3款規定“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處罰。”這種情形是指盜竊犯罪分子盜竊他人的信用卡后并使用該信用卡進行詐騙財物的行為。所謂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包括犯罪分子盜竊信用卡后自己使用該信用卡,也包括犯罪分子的同伙或朋友明知是盜竊來的信用卡而使用該信用卡的。在后一種情況下,對盜竊犯罪分子的同伙或朋友可按盜竊犯罪的共犯處理。如果某人不知道信用卡是盜竊來的而使用,對使用者則不應按盜竊罪進行處罰,應當按照其使用的具體情況和情節,依照有關法律處理。如某盜竊分子竊得一張信用卡后,對其朋友說是拾來的,由其朋友使用,在這種情況下,對使用者就不應按照盜竊罪處理,應當按照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的規定處理。 (三)偽造信用卡并使用偽造的信用卡詐騙行為的定性問題 對于偽造信用卡并換用偽造的信用卡詐騙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在信用卡詐騙罪設立以前,我國 刑法 學界存在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信用卡是有價證券,具有貨幣功能,因而,只要持卡人主觀上有牟利目的,客觀上有偽造行為,就應定偽造有價證券罪。第二種觀點認為,偽造是手段,騙財是目的,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和 詐騙罪 的牽連犯,應以一重罪處斷。第三種觀點、則認為,應直接定詐騙罪。因為我國現行的有價證券有 支票 、股票、存折、 匯票 、公債券、國庫券(不包括外國發行的在我國流通的信用卡),行為人的目的不是為了營利,而是非法占有公共財產,事實上,持卡買貨的行為不具有營利性質,這種行為所侵犯的客體不是國家經濟的正常運行,而是社會財產關系。在信用卡詐騙罪設立以后,偽造信用卡的行為按照本 法規 定,構成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而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兩者之間存在牽連關系,應當以一重罪從重處罰。由于兩罪的法定刑相同,以牽連犯中的結果行為即以信用卡詐騙罪論處為宜。 二、犯信用卡詐騙罪如何判刑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信用卡被 盜刷 的責任承擔 在現行法律框架下,信用卡被盜刷,各方的責任承擔方式如下: 1、盜用人--第一責任承擔人 盜用人與持卡人之間是 侵權責任 關系,應當按照《 物權法 》和《 侵權責任法 》的規定,承擔返還該筆財產的責任,超過一定的金額還應當按照《刑法》的規定承擔“盜竊罪”的刑事責任( 北京 盜竊罪的起刑點是2000元)。 但這種小額經濟類犯罪破案率較低,盜用人常常無法查出,就無法承擔返還該筆金錢的責任,因此,信用卡盜刷最終都淪為持卡人、銀行、刷卡商戶之間掰扯責任。 2、發卡銀行—未及時掛失的責任承擔人 發卡行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由辦卡時雙方簽訂的《服務協議》約定,各個銀行的約定不同,共同點是銀行只對未及時辦理掛失給持卡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此外一律不負責任。 近來,有些銀行為了招攬業務,推出了失卡保障服務,在銀行卡丟失48小時(或24小時)內的盜刷承擔限額(5000或10000元)以內的責任,并且規定嚴格的條件限制(比如非密碼支取、第一時間掛失)。發卡銀行承擔的責任由簽約的保險公司進行賠付。 3、刷卡商戶—未盡合理審核義務的責任承擔人 對于僅憑密碼支取的信用卡,刷卡商戶負有核對密碼的義務;憑簽名支取的信用卡,刷卡商戶負有核對用卡人的簽名與預留簽名是否一致的義務。 刷卡商戶在未盡到上述義務時才承擔相應的責任。 4、持卡人—未盡妥善保管義務的責任承擔人 根據持卡人與銀行簽訂的協議,持卡人應當妥善保管信用卡,一旦丟失或者卡片信息泄露被盜刷,持卡人應當承擔與未妥善保管信用卡的過失相當的責任的。 一旦信用卡被盜刷,大部分的責任可能在持卡人。 四、信用卡詐騙罪的 立案 標準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的行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關于信用卡詐騙罪量刑方面的標準以及相關的一些內容 就大致是這樣的了。當然,信用卡詐騙也會由于一些金額的不同,會導致判刑的不同,詐騙你金額越大,進行的刑事懲罰就越重。國家對于詐騙行為是會嚴重處理的,會保障公民的財產權益。
司法解釋信用卡信息罪
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竊取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窺、拍攝、復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收買指以金錢或者物質利益從有關人員(如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手中換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非法提供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明確 信用卡詐騙罪 等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定罪量刑和法律適用標準。 根據司法實踐情況,現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9號,以下簡稱《解釋》)作如下修改: 一、將《解釋》原第六條修改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對于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愿、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有 證據 證明持卡人確實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后透支,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后通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
信用卡詐騙量刑最新標準2022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刑法規定: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相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8]19號 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為依法懲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動,維護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現就辦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復制他人信用卡、將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寫入磁條介質、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偽造信用卡一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空白信用卡十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偽造信用卡五張以上不滿二十五張的; (二)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五十張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張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偽造信用卡二十五張以上的; (二)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二百五十張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本條所稱“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以信用卡被偽造后發卡行記錄的最高存款余額、可透支額度計算。 第二條 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十張以上不滿一百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張以上不滿五十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十張以上的; (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一百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五)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違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第三條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張以上不滿五張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處罰;涉及信用卡五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第四條 為信用卡申請人制作、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涉及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者涉及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分別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定罪處罰。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或其人員,為信用卡申請人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分別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對于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愿、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有證據證明持卡人確實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后透支,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后通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 第七條 催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認定為本解釋第六條規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后進行; (二)催收應當采用能夠確認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兩次催收至少間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關規定或者約定。 對于是否屬于有效催收,應當根據發卡銀行提供的電話錄音、信息送達記錄、信函送達回執、電子郵件送達記錄、持卡人或者其家屬簽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證據材料作出判斷。 發卡銀行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應當有銀行工作人員簽名和銀行公章。 第八條 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第九條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提起公訴時,應當根據發卡銀行提供的交易明細、分類賬單(透支賬單、還款賬單)等證據材料,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解、辯護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審查認定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的數額難以確定的,應當依據司法會計、審計報告,結合其他證據材料審查認定。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應當在對上述證據材料查證屬實的基礎上,對惡意透支的數額作出認定。 發卡銀行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應當有銀行工作人員簽名和銀行公章。 第十條 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 第十一條 發卡銀行違規以信用卡透支形式變相發放貸款,持卡人未按規定歸還的,不適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惡意透支’的規定。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論處。 第十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一百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十三條 單位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適用本解釋規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具體量刑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五)信用卡詐騙罪 1.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信用卡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根據詐騙手段、犯罪數額、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4.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綜合考慮詐騙手段、犯罪數額、危害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注:正常的信用卡消費后因經營失敗等原因導致無力償還的只是普通的債權債務糾紛,一般不會認定為信用卡詐騙。
信用卡詐騙罪數額標準
法律主觀:
信用卡詐騙罪數額標準: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關于信用卡詐騙罪數額標準的問題,下面由網小編為您詳細解答。一、信用卡詐騙罪數額標準1、信用卡詐騙罪數額標準: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2、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二、企業法人詐騙罪的量刑標準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退還詐騙金,不影響詐騙罪的既遂,數額特別巨大,應當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相關規定如下: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或者到網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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