硝酸屬于危險品,國家名文盡止的藥品,危險品都得到公安機關備案!否則,出現問題,加倍處罰,后果會很嚴重。
法律分析:需要向公安機關備案的。根據《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硝酸70%的為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法律依據:《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是指列入公安部確定、公布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化學品。
第十條 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十條以外的其他單位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向銷售單位出具以下材料:
(一)本單位《工商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合法證明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合法用途說明,說明應當包含具體用途、品種、數量等內容。
嚴禁個人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銷售、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后五日內,通過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系統,將所銷售、購買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
硝酸、硫酸屬于易制毒化學品,如果不是用于違法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但要辦理補充備案手續。
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
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許可或者備案的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本單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情況;
有條件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單位,可以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計算機聯網,及時通報有關經營情況。
擴展資料:
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持有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買印鑒卡的醫療機構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無須申請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個人不得購買第一類、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
第十七條:
購買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在購買前將所需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個人自用購買少量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無須備案。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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