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 侵犯商業秘密罪 侵犯商業秘密罪( 刑法 第219條),是指以 盜竊 、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獲取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侵犯商業秘密罪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商業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業秘密的權利人享有的合法權利。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二、工商行政管理處罰 行政責任根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25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依法作出強制性處罰,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該規定為處理侵害商業秘密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關于侵犯商業秘密的若干規定》對此作了進一步規定: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和處理。所以,當企業商業秘密遭到侵害時,企業應當及時向工商部門檢舉,并提供相關的侵害 證據 ,要求工商機關予以查處。對于因職務行為而接觸企業秘密的國家公務人員,應當認為保守其所接觸的商業秘密是其法定的義務,當出現其侵害企業商業秘密的情形時,企業可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的,再提起 訴訟 ;或者依據《 行政訴訟法 )第3條以及《 國家賠償法 》的相關規定,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 國家賠償 。 三、刑事責任 如因侵犯商業秘密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企業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 立案偵查 。依據我國《刑法》219條的規定,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于“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 拘役 ,并處或單處 罰金 。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達250萬元以上的,屬于“造成特別嚴重后果”,以該 罪名 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法律分析: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規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和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就有對于泄露商業秘密作出相關的定義,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論處。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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