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批捕后怎么爭取緩刑
檢察院批捕后可能會判緩刑,一般只有在滿足了逮捕條件之后才會采取這個措施,但只能是經過人民法院的審判之后,才能確定被采取逮捕措施的人是否有罪,是否需要判刑。逮捕屬于我國刑事強制措施中最嚴重的一種,而一般只有對符合規定的嫌疑人、被告人才能采取這種措施。
二、逮捕后可以取保候審嗎
逮捕以后取保候審難度相對加大,但并非不可能,即使公安階段沒有成功,到檢察院起訴科時仍然可以積極爭取取保候審。如果表現良好、后果不嚴重的話,即使未能取保候審,也可以在法院階段努力爭取緩刑。當然,在依法的范圍內,法律上的操作方法,還是講究一定技巧的。
三、取保候審的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適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較輕,沒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審時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逮捕必要時,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具有此種情形,在逮捕前發現的,就不能決定逮捕;在逮捕后發現的,則應變更強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審方法
5、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缺乏證明其有犯罪事實的足夠證據,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內不能收集到相應證據,而需繼續收集證據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采用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7條第7項的規定,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根據公安部《規定》第63條第5、7項的規定,對提請逮捕后,檢察院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移交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審。
綜上所述,檢察院批捕后可以通過積極的認罪態度,委托律師,都是有可能爭取到緩刑的,而緩刑的條件是被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情況下,才可以提出緩刑的請求,在審核確定滿足條件的時候緩刑都是有可能的。
判三個月拘役爭取緩刑的方法是在監獄外比較寬松的社會環境中進行矯正,重刑犯具備更多的再次危害社會的機會,將他們放置于開放環境,對社會是個不安全因素,是個威脅;多數的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能夠悔過自新,遵紀守法重新做人,被撤銷緩刑的僅占少數。
可以申請適用緩刑的條件: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二、判緩刑不代表沒有事
犯罪后經法院宣判緩刑,因為是緩期執行刑事處罰,犯罪分子不用在監獄服刑,相當于恢復自由,所以有些人便以為自己已經沒事了。不過,被法院判處緩刑還要遵守緩刑管理規定,違反的將要執行原判刑罰。
首先,被法院判處緩刑,意味著緩期執行刑罰,不用立即執行。
但是,被判處緩刑并不意味著“沒事”,需要接受社區矯正管理,犯罪分子要受以下限制;
1、個人的活動情況,要定期報告;
2、個人的會客情況,要遵守規定;
3、個人的居住情況,包括離開住所或者遷居,都要報經批準。
二、有以下情況的會被撤銷緩刑:
1、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罪分子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
2、在緩刑考驗期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情節嚴重的;
3、在考驗期內違反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4、在考驗期內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對于那些可能會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犯罪人員的辯護律師是可以在法院審理案件期間,提交執行緩刑刑事處罰的申請書的,若是該申請被批準,那么在刑罰執行期間,只要服役人員沒有再次實施違法行為,那么一般就不會再被要求執行拘役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