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標準金額
一、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標準金額是什么
1、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標準金額是:
(1)犯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嫌疑人會被人民法院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犯罪嫌疑人會被人民法院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涉案金額和量刑如下:
一、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根據涉案金額的處罰如下:
1、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2、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
3、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4、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的量刑標準如下:
1、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單位犯罪的,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客體: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包括了國家對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秩序和廣大消費者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利;
2、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體: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單位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實行雙罰制;
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觀方面: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為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出于故意實施了在所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為,或者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仍然予以銷售的行為,就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果有以上行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損害,在量刑時作為量刑情節適用;
4、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客觀方面: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對生產、銷售的食品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量刑?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量刑?構成本罪依據具體情形可分別承擔如下刑事責任:1、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指:(一)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四)造成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2、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一)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二)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于嬰幼兒食品的;(四)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強或者含量高的;(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23、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4、單位犯本罪的,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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