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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期限是多少(刑事案件立案期限)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6-17 23:20:40

刑事立案時間是多少

法律分析:七日,最長30日。刑事案件立案期限一般為七日,有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刑事案件從立案到審判,歷時近半年、兩年。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應當經過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三個階段。公安機關應當對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有的犯罪分子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予以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為37天。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條 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于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應當在七日內制作《不立案理由說明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并將立案決定送達人民檢察院。

刑事案件多長時間立案

法律主觀:

,沒有具體規定多長時間公安機關必須立案,如果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予以答復,人民檢察院認為 公安機關不立案 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在十五日內予以立案。 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法律客觀:

《公安部關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
第二條
接報案件后,應當立即進行受案立案審查。對于違法犯罪事實清楚的案件,公安機關各辦案警種、部門應當即受即立即辦,不得推諉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疑難復雜案件受案審查期限不超過3日。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
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
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決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發現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受案立案處理。

刑事案件立案時間規定

刑事案件的立案期限的規定如下: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在三日內開始進行審查,一般審查期限是十日,最長期限是三十日。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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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期限有多長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立案期限一般為七日,有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條 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于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應當在七日內制作《不立案理由說明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并將立案決定送達人民檢察院。

刑事案件立案只要犯罪事實,符合管轄范圍就應當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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