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規定: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擴展資料
案情:
2014年10月9日18時許,被告人張衛東因債務糾紛將受害人劉某脅迫至其家中,用電警棍對劉某進行電擊和毆打,而后強迫劉某吸食毒品。被告人張衛東又駕車將劉某帶至劉某的家中進行控制,期間張衛東間斷地用電警棍對劉某進行電擊和毆打,并強迫其吸食毒品。
裁判:
河南省洛陽市瀍河回族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衛東強迫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強迫他人吸毒罪。張衛東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故以強迫他人吸毒罪判處被告人張衛東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5000元。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法院報-強迫吸毒人員吸毒仍構成強迫他人吸毒罪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從重處罰以下三種情況:(一)強迫未成年人吸毒、注射毒品的;(二)國家工作人員強迫他人吸毒的;(三)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強迫他人吸毒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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