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 判定是指 故意傷害 他人身體的行為。 立案 標準根據 刑法 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應當立案。故意傷害他人,只有達法定的輕傷,重傷標準時,才構成本罪,予以立案。 犯罪構成 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 刑事責任年齡 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 或死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 法規 范時,才構成犯罪。例如,軍人戰時自傷,以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應按刑法第434條追究刑事責任。犯罪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于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 犯罪未遂 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并已著手實施的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在 故意傷害致死 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混合罪過形式,即同時具有傷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過失,這是區別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同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標志。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一、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前者如拳打腳踢、刀砍槍擊、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后者則負有保護幼兒責任的保姆不負責任,見幼兒拿刀往身上亂仍然不管,結果幼兒將自己眼睛刺瞎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實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實施,還可以利用馴養的動物如毒蛇、狼犬等實施。既可以針對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組織的殘缺或容貌的毀壞,又可以針人體的內部,造成內部組織、器官的破壞,妨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總之,無論直接由本人實施還是間接實施;無論是針對何種部位,采取什么樣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傷害,即可構成本罪。二、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 正當防衛 造成傷害而未過當的,醫生對病人截肢病等。經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要做具體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為達到危害社會的目的,這種同意不能排除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如果這種同意是為有益于社會的目的、則可以排除他人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對于具有激烈對抗性體運動項目中發生的傷害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應作具體分析。如果這種致傷動作本身為該項運動項目的規則所允許,這種傷害一般不能認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賽時,依據“合理沖撞規則”所實施而引起傷害的動作,一般不認為是傷害罪。如果比賽中動作粗魯,明顯違反規則要求,具有傷害他人身體故意的,也應按故意傷害罪論處。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本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傷害結果其表現可多種多樣,有的是破壞了他人組織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斷手腳;有的是損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聽覺、視覺、味覺喪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則有3種形態,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 輕微傷 ,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輕傷,是指由于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于輕微傷的損傷。鑒定應當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后果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并發癥和后遺癥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所謂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喪失聽、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損害的傷害。 定罪標準罪與非罪一、區分本罪與一般毆打行為的界限。故意傷害,是指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為。表現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一種是對人體器官機能的l損害。而一般的毆打行為,通常只造成人體暫時性的疼痛或神經輕微刺激,并不傷及人體的健康。當然,毆打行為不傷及人體的健康并非絕對,而只能是相對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臉腫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損傷。但這種行為都不屬于犯罪,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而只能依照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予以 行政處罰 。需要指出,有時毆打行為與傷害行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沒有什么區別。例如拳打腳踢,有時只造成輕微疼痛或一點表皮損傷、皮下出血,有時則可能造成傷害甚至死亡。這種情況下,如何甄別行為人的行為的,不能僅以后果為標準,不能簡單地認為,造成傷害他人身體甚至死亡結果的就是故意傷害罪,而沒有造成傷害的就是一般毆打行為。而應符合全案情況,考察主觀客觀各方面的因素,看行為人是否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傷害他人,還出于一般毆打的意圖而意外致人傷害或死亡。司法實踐中尤其應當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腳造成后果的行為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二、區分 輕傷害 與輕微傷害的界限。故意傷害罪的構成,除未遂形態外,都須以造成被害人傷害為前提。刑法第234條對故意傷害罪的規定,只在第2款明確定了“重傷”的一種情形,第1款實際上指的是故意傷害造成輕傷的情形。有人認為,損傷程度凡是沒有達到刑法第95條規定的重傷標準的就是輕傷;有傷害造成重傷的,就是造成輕傷的故意傷害罪,這是不正確的。因為對人體的損傷除了重傷害外,還包括輕傷和輕微傷害兩種情況。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并不包括輕微傷害在內,在一般情況下,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傷是輕傷還是輕微傷,決定了對人應否追究刑事責任,應否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因此,區分輕傷害與輕微傷害的界是有十分重要意義的。區分輕傷害和輕微傷害主要應根據以下原則來進行:凡是傷伴有輕度器官功能障礙,受傷當時或治療過程中對生命均無危險,或治療后只勞動能力有輕度下降的,都屬于輕傷;凡是損傷僅僅引起機體暫時和輕微的反應基本不影響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復的,就屬于輕微傷害“(表皮擦傷、小范圍的皮下血腫以及一些極輕微的骨折等。輕傷害與輕微傷害區別的主要標志之一,就是看其能否自行修復。一般說來,輕微傷害不需要專門的手術治療,人體通過自身的代謝功能便能使其復原,或者僅采取簡單的醫療手段和護理就能使傷快痊愈。而輕傷害在通常情況下都必須進行專門的治療,有時還需要特殊護否則傷勢就有可能惡化、感染或引起其他嚴重的并發癥和后遺癥。三、區分本罪與故意殺人既遂、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未遂的界限。關鍵是要查明行為人故意的內容。如果行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死亡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即使沒有造成死亡結果,應定 故意殺人罪 ;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傷害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即使由于傷勢過重,出乎其意外地導致死亡的應定故意傷害罪。故意內容問題屬于主觀意識范疇。主觀意識支配、制約客觀行為;客觀行為反映主觀意識、檢驗主觀意識。因此,要正確判定故意的具體內容,必須全面綜合、分析案件的各種事況。不能簡單地根據某一事實做結論。 量刑標準犯本罪的 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犯本罪,致人重傷的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 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68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首先沒有故意不故意犯罪一說 ,你只要犯罪 就觸碰了國家的法律 ,你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當然了在法院時 ,如果你是我不得已犯罪 也沒有造成什么大的社會財產損失 ,更沒有造成人們的生命財產損失,法官可能會給你判的輕一點兒 ,但不會因此不對你做出任何懲罰 ,而如果你是故意犯罪 ,為了尋求心理的快感 ,這樣的話 ,即使你沒有對社會財產造成損失 ,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損失 ,法院的法官也會給你加重處罰,你要為你的行為付出相應的代價 。而這種代表就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