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的處罰方式是什么?
我們大家肯定都知道犯罪,對于犯罪的問題在我們社會當中是有發生的,我們都知道犯罪是一件不好的事情,因為犯罪是違反了我們國家的法律的。所以說對于犯罪我們是有處罰的。犯罪也有很多的情況其中就有 單位犯罪 。那么單位犯罪的處罰方式是什么? 從各國 刑法 理論、立法體例和司法實踐的運作來看,對單位犯罪的處罰方式主要有三種: (一)單罰制。 即在單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法律規定只處罰單位內部的自然人或只處罰單位。單罰制包含以下兩種情況。 1 .只處罰單位的自然人而對單位本身不予追究。這種對單位犯罪的懲罰被稱為代罰制。適用代罰制的主旨是想通過對單位自然人的適用 刑罰 來達到制止和預防單位犯罪的目的。代罰制是不承認單位具有犯罪能力而在客觀上又存在著控制單位犯罪的實際需要的情況在刑事政策上所體現的一種調和。在代罰制下,因為單位自身并未受到任何制裁,它有可能通過提供各種救濟方式使受罰的自然人得到補償。其不利方面是明顯的。 2 .只處罰單位組織自身而不對實施了犯罪行為的單位內部的自然人進行處罰。這種體制被稱為轉嫁制,其理論根據導源于古老的 侵權行為 賠償法 中的“仆人有過,主人負責”的轉嫁罪責說。它肯定單位犯罪的存在,比較重視單位整體的作用和功能,想通過懲罰單位本身來提高其對社會的責任感和道義感,以維護社會正義,建立起符合社會需要的法律秩序和倫理觀念。單罰制在懲罰單位犯罪方面表現了它的積極作用,但其消極方面也不容忽視: 第一,責任的不公平性。單位犯罪是一種特殊形式的社會組織犯罪,是單位組織自身與自然人犯罪行為相結合的產物,二者緊密聯系不可分離,否則便不能構成單位犯罪。單罰制的存在客觀上導致了犯罪主體與受刑主體的分離,違背了罪責自負原則,體現出承擔刑事責任的不公平性。 第二,弱化了刑罰的威懾效力。“刑罰不外是社會對違反它的生存條件的行為的一種自衛手段” ① ,作為社會防衛的最后手段的刑罰,如果不能罰當其罪必然會損害其聲譽,導致其威懾力下降,其結果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單位組織通過犧牲其自然人成員的辦法來達到犯罪目的,或者因只懲罰單位自身而使實施了危害行為的自然人逃脫了法律制裁,其負面影響較大。 (二)兩罰制。 兩罰制又稱雙罰制。這是鑒于單罰制的缺陷而產生的一種新的處罰單位犯罪的體制。其具體內容是,在單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既對單位自身進行處罰又對其內部的自然人成員進行處罰。它克服了單罰制的一些弊端,為不少國家立法所采納,成為一種比較理想的懲罰單位犯罪的體制。如1954 年《 日本防止不正當競爭法》 第五章第二條規定:“ 法人代表 或法人和個人的 代理 人雇傭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在有關該法人或個人的業務上實施了前條的違法行為時,除了應當處罰行為人之外,對該法人或個人也應處同條所規定的 罰金 刑。”1962 年美國《 模范刑法典》 在《 責任的一般原理》 一章中專門規定了“法人非法人團體及其代表人的責任”的條款,對認定有罪的法人處以罰金,同時對直接責任者科處相應的刑罰。兩罰制的主要優點在于: 第一,比較科學合理。單位作為一個由人、物等要素構成的有機整體,其刑事責任的承擔也應具有整體性特點。兩罰制使單位自身及其內部人員同時承擔因實施危害行為而由刑事法律強加的于其不利的后果,以促其收斂改過,循法自律。 第二,兩罰制是對民法經濟法行政法等普遍適用的“法人責任原則”的遵循,具有其自身的法律淵源,體現了法律部門之間的相互協調。 (三)保安處分。保安處分是基于單位無意識能力同時又無可置疑地對社會存在破壞性的考慮,以刑罰二元論為結構,對單位犯罪進行控制的一種法律措施。如法國的修改刑法案第89 條就承認了“停止法人活動或解散法人” 的保安處分。還有一些國家如日本等,也通過特別法的規定,承認了“解散法人”“禁止營業”“一定權能的剝奪” “警察監視”等保安處分規制。反映了對單位犯罪進行處罰的新的立法趨勢。 我國刑法沒有像國外刑法那樣規定法人犯罪而規定為單位犯罪,這是從實踐中存在的大量的非法人組織犯罪需要動用刑罰加以懲處的情況考慮來設置的。 從我國刑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采取的是兩罰制的刑罰體制,既符合懲治單位犯罪的實際需要,也順應世界刑法懲治法人犯罪的潮流,可以避免單罰制下偏執一隅的弊端。我國刑法還設置了單罰制以彌補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無法采用雙罰制的不足。 刑法分則明確規定單位可以構成犯罪但只處罰自然人的法條共7 條涉及8 種 罪名 ,包括第一百零七條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七條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六十一條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罪,第一百六十二條 妨害清算罪 ,第二百四十四條強迫職工勞動罪,第三百九十六條 私分國有資產罪 , 私分罰沒財物罪 。由此可以看出,兩罰制為主,單罰制為輔是我國懲罰單位犯罪的方式。 對于 單位犯罪的處罰方式 是什么的問題我們國家的法律當中是有相關的規定的,對于這個問題我們首先是需要認識單位犯罪的,對于單位犯罪是需要有了解的,這樣才可以更加容易的了解相關的處罰方式。對于處罰方式的問題也是和個人犯罪是有不同的。
82條刑事拘留詐騙罪嚴重嗎
法律分析:
(一)、《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資助恐怖活動罪(《刑法》第120條)
(二)、《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節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2、走私假幣罪(《刑法》第151條)
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3、虛報注冊資本罪(《刑法》第158條)
4、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刑法》第159條)
5、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刑法》第160條)
6、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條)
7、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條)
8、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薄、會計報表罪(《刑法》第162條)
9、虛假破產罪(《刑法》第162條)
10、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163條)
11、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刑法》第164條)
12、對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刑法》第164條)
13、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刑法》第165條)
14、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條)
15、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刑法》第167條)
16、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刑法》第168條)
17、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刑法》第168條)
18、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刑法》第169條)
19、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條)
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20、偽造貨幣罪(《刑法》第170條)
21、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刑法》第171條)
22、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刑法》第171條)
23、持有、使用假幣罪(《刑法》第172條)
24、變造貨幣罪(《刑法》第173條)
25、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刑法》第174條)
26、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刑法》第174條)
27、高利轉貸罪(《刑法》第175條)
28、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刑法》第175條)
29、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第176條)
30、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刑法》第177條)
3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條)
32、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條)
33、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刑法》第178條)
34、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刑法》第178條)
35、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刑法》第179條)
36、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條)
37、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刑法》第180條)
38、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刑法》第181條)
39、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刑法》第181條)
40、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刑法》第182條)
41、騙購外匯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1條)
42、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刑法》第185條)
43、違法運用資金罪(《刑法》第185條)
44、違法發放貸款罪 (《刑法》第186條)
45、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刑法》第187條)
46、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刑法》第188條)
47、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刑法》第189條)
48、逃匯罪(《刑法》第190條)
49、洗錢罪(《刑法》第191條)
第五節金融詐騙罪中的下列案件:
50、集資詐騙罪(《刑法》第192條)
51、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
52、票據詐騙罪(《刑法》第194條)
53、金融憑證詐騙罪(《刑法》第194條)
54、信用證詐騙罪(《刑法》第195條)
55、信用卡詐騙罪(《刑法》第196條)
56、有價證券詐騙罪(《刑法》第197條)
57、保險詐騙罪(《刑法》第198條)
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中的下列案件:
58、逃稅罪(《刑法》第201條)
59、抗稅罪(《刑法》第202條)
60、逃避追繳欠稅罪(《刑法》第203條)
61、騙取出口退稅罪(《刑法》第204條)
62、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刑法》第205條)
63、虛開發票罪(《刑法》第205條)
64、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法》第206條)
65、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法》第207條)
66、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法》第208條)
67、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刑法》第209條)
6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刑法》第209條)
69、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刑法》第209條)
70、非法出售發票罪(《刑法》第209條)
71、持有偽造的發票罪(《刑法》第210條)
72、假冒注冊商標罪(《刑法》第213條)
73、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條)
74、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刑法》第215條)
75、假冒專利罪(《刑法》第216條)
76、侵犯商業秘密罪(《刑法》第219條)
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77、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刑法》第221條)
78、虛假廣告罪(《刑法》第222條)
79、串通投標罪(《刑法》第223條)
80、合同詐騙罪(《刑法》第224條)
81、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刑法》第224條)
82、非法經營罪(《刑法》第225條)
83、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刑法》第228條)
84、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條)
85、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刑法》第229條)
86、逃避商檢罪(《刑法》第230條)
(三)、《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下列案件:
87、職務侵占罪(《刑法》第271條)
88、挪用資金罪(《刑法》第272條)
89、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占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貪污罪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做假賬的后果
做假賬的后果如下:
1、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4、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做假賬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做假賬要承擔構成刑事犯罪的,觸犯的罪名內容包括:
1、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2、妨害清算罪;虛假破產罪等。具體處罰,要依據實際案情而定。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相關部門或者單位會給對應的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條
【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的法律責任】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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