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審期限是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人民法院審理一審刑事案件時,自收到起訴書到作出最終的判決,其間可以有十七個月(6+3+8=17)以上的審理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六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狀)或者執行申請書后,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
第八條 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刑事案件一審期限是多長時間
刑事案件法院審理期限是多久
1、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比較繁雜,一般的一審刑事案件需要在3至6個月的時間內完成審理并結案。
2、檢察院公訴的案件,法院在接受到相關的文件后需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是否符合立案要求,但是這個過程不計入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內。
3、法院在受理案件并立案后,一審法院一般審理的期限為2個月,民事案件為3個月,刑事案件可以延長至3個月,但是特殊的刑事案件經過最高院批準可以再進行延長,畢竟不是所有案件的審理情形都是一致的,每個案件復雜程度都有所不同,所以一般的一審刑事案件需要在3至6個月的時間內完成審理并結案。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拓展資料:在一審案件中可能還存在著不計入審理期限的情況:精神病鑒定;因特殊的情況可能需要另行委托、指定辯護人;補充偵查,案件可能存在新的證據影響定罪量刑,這種情況需要征得合議庭的同意,通知新證人到庭,需要重新取證,或者是鑒定的結果不可采信,需要重新進行鑒定,以上情況雖然發生在訴訟過程當中,但是因為時間不可控,且也是不可避免的情況,故法律予以規定此期限不需計入審理期限之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刑事案件一審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第一審程序的期限是兩個月,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可能判處死刑或附帶民事訴訟,以及期限屆滿因交通不便不能終結,以及重大犯罪團伙作案、流竄作案等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上一級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情況特殊還需延長的,報請最高院批準后可以延長。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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