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聚眾斗毆的規定有哪些
一、法律中聚眾斗毆的規定有哪些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聚眾斗毆怎么認定 犯罪主體 1、犯罪主體要件: 聚眾斗毆罪 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斗毆罪。這里必須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參加聚眾斗毆者均構成聚眾斗毆罪。只有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斗毆罪主體。 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斗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眾斗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于一般參加者,只能依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聚眾斗毆罪主體。 2、犯罪主觀要件:聚眾斗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為了某種個人的利害沖突,也不是單純為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實施聚眾斗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欲念的滿足,從而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3、犯罪客體要件:聚眾斗毆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同時,聚眾斗毆犯罪往往會造成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結果。 4、犯罪客觀要件:聚眾斗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伙毆斗的行為。聚眾斗毆主要是指出于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伙結幫地毆斗。 三、聚眾斗毆有哪些案例 1、構成聚眾斗毆罪的主體是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 裁判觀點: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是指聚眾斗毆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斗毆中發揮重要作用。對于首要分子,應對其組織、領導、策劃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對于積極參加者,應按照其參與的犯罪進行處罰。但對于尾隨、被脅迫參與斗毆,且在聚眾斗毆過程中作用不大,情節顯著輕微的,不構成本罪。 觀點來源: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刑初707號 2、聚眾斗毆其中一方的人數在三人以上的,另一方未達到三人的,對超出三人一方也應當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刑事責任 裁判觀點:聚眾斗毆中的“聚”是糾集、召集之意;“眾”指多人。中國自古以來就有“三人為眾”的說法,所以,“眾”應指三名以上的人,但并不要求雙方的人數均在三人以上,即只要斗毆中的一方行為人具備聚眾的要求,就可構成本罪。因為,只要斗毆雙方中有一方屬于聚眾,其行為就具有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性質而須作為犯罪處罰;而且,從 刑法 的原理來看,在斗毆活動中,只要有聚眾的行為,聚眾斗毆罪就可存在。 觀點來源:江西省資溪縣人民法院,(2015)資刑初字第50號 3、一方有互毆的故意,糾集三人以上對另一方進行毆斗,另一方開始沒有互毆的故意,但在事態發展過程中產生斗毆故意并糾集多人以上進行互毆的,對雙方均可以認定為聚眾斗毆 裁判觀點:聚眾斗毆的一方有斗毆、滋事故意,而另一方在得知對方會來鬧事的情況下,積極組織,糾集人員、準備工具,在對方來到現場后與對方進行互毆,其行為不能構成 正當防衛 ,對雙方均應當以聚眾斗毆罪定罪處罰。 觀點來源:襄陽市襄州區人民法院,(2016)鄂0607刑初76號 4、受邀約參與斗毆,到達斗毆現場但并未直接參與斗毆,可以認定為 從犯 裁判觀點:聚眾斗毆中積極參加者作用差別明顯的,能夠分清積極參加者的主、次作用的,應當確定主、從犯。對于受邀約參與斗毆,雖然到了現場,但并未直接動手實施斗毆行為的,應當認定為聚眾斗毆罪,但可以認定為從犯。 觀點來源: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浙11刑終108號 5、聚眾斗毆過程中,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對持械一方以持械聚眾斗毆論處,對未持械一方可以不認定為持械聚眾斗毆 裁判觀點:在聚眾斗毆過程中,一方持械參與斗毆,而另一方未持械參與斗毆,對持械一方應當以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認定為持械聚眾斗毆,而對于未持械一方不認定為持械聚眾斗毆。 觀點來源: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2刑初68號 聚眾斗毆是社會影響惡劣,并會產生嚴重社會影響的違法活動,根據聚眾斗毆的主體,以及犯罪事實的認定,產生的后果,根據法律會處以相應的刑法處罰。盡管很多人認為自己只是跟著去看一看,并沒有聚眾斗毆的意圖,或并非主要發起人,但是如果產生了相應的后果,依舊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多人圍毆一人怎么判
多人圍毆一人的判刑如下: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犯罪嫌疑人會被人民法院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犯罪嫌疑人會被人民法院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多人毆打一人算聚眾斗毆嗎?
是聚眾斗毆行為。
1、聚眾斗毆罪是指拉幫結伙,人數一般達三人以上,有聚眾斗毆故意的互相毆斗的行為。要嚴格掌握聚眾斗毆行為的定罪標準,防止把一些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以犯罪論處。
2、聚眾斗毆通常表現為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其他不正當動機而成幫結伙地斗毆,往往造成嚴重后果。要與客觀方面表現為肆意挑釁、無事生非的尋釁滋事罪區別開來。對于因民事糾紛引發的互相斗毆甚至結伙械斗,規模不大,危害不嚴重的,不宜以聚眾斗毆罪處理,構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處理。
3、“聚眾”是指為實施斗毆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為。聚眾方式既包括有預謀的糾集行為,也包括臨時的糾集行為。“三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參加者。
4、雙方均有互毆的故意,斗毆時一方達三人以上,一方不到三人的,對達三人以上的一方可以認定為聚眾斗毆,對不到三人的一方,如果有聚眾行為的,也可以聚眾斗毆罪論處,如果沒有聚眾行為的,不以聚眾斗毆罪論處,構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論處。
5、一方有互毆的故意,并糾集三人以上,實施了針對對方多人或其中不特定一人的毆斗行為,而對方沒有互毆故意的,對有互毆故意的一方也可以認定為聚眾斗毆。但要注意區分聚眾斗毆與共同傷害和共同殺人的界限,對于一方有明顯的傷害或殺人故意的,直接以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處理。
6、一方有互毆的故意,糾集三人以上對另一方進行毆斗,另一方開始沒有互毆的故意,但在事態發展過程中產生斗毆故意并糾集多人以上進行互毆的,對雙方均可以認定為聚眾斗毆。但要注意區分聚眾斗毆與正當防衛的界限。
二、多人打一人損害賠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有哪些?
1、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
2、有明確的被告人;
3、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
4、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
5、屬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
三、多人打一人對從犯可以宣告緩刑嗎?
多人打一人,滿足法定條件的,對從犯可以宣告緩刑。根據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聚眾斗毆從犯最輕判幾個月
法律分析:聚眾斗毆罪最輕的處罰是管制,不用坐牢,實施社區矯正。再重一點就是拘役六個月以下。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聚眾斗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斗毆罪量刑的標準是怎樣的
一、 聚眾斗毆罪 量刑的標準是怎樣的 1、構成聚眾斗毆罪,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2、構成聚眾斗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斗毆的; (2)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眾斗毆的。 二、如何認定聚眾斗毆中的共犯? 從 刑法 規定聚眾斗毆活動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均應追究刑事責任的(一)、情況看,本罪存在 共同犯罪 的情形。 對此,須把握以下幾點: 并非在任何聚眾斗毆的犯罪案件中都會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形。因為,在整個案件的罪行不太嚴重且首要分子只有一人的情況下,如果其他積極參加者的行為屬于刑法第13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就不應認為犯罪。這樣須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分子的人數就達不到成立共同犯罪的要求。 (二)、首要分子的人數在兩人以上的情況下,雖然他們在聚眾斗毆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會能有大小之分,但由于都屬于主要作用,因而都應當認定為 主犯 。只是在在量刑時,仍須考慮其所其作用的差別,這是充分貫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 (三)、其他積極參加者構成犯罪時,其在聚眾斗毆犯罪中可能是主要作用,也可能是次要或輔助的作用,應當根據其實際所起作用的大小,而認定其系主犯還是 從犯 。不應當不加區別地一律認定為主犯,或一律認定為從犯。 (四)、對參與聚眾行為而未參與斗毆行為的首要分子或其他積極參加者,在排除其構成中止或預備形態的情況下,應與參與斗毆行為的其他首要分子或積極參加者一起,共同對斗毆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構成聚眾斗毆罪的雖然是一般主體,但只有對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處以刑事處罰;而對于一般參加者來說,他們并不是構成聚眾斗毆罪的主體,只能依《 治安管理處罰法 》追究其行政責任。對于每個公民來講,參與聚眾斗毆不但給自己和家人帶來傷害,也給社會帶來嚴重的危害,因此我們要提倡做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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