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是指行為人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軍人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武裝部隊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它的構成要件如下: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軍隊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假冒軍人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的行為。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犯罪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如果符合以上要件則構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
法律客觀:(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軍隊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這是本罪同侵犯財產權利的詐騙罪的主要區別之一。近年來,假冒軍人的違法犯罪活動屢有發生,且有發展趨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民群眾對軍隊的信任和人民軍隊享有的崇高聲譽,冒充軍隊單位和現役軍人招搖撞騙,攫取非法利益,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他們有的打著部隊旗號擺攤設點、行醫售藥、兜售偽劣商品;有的假冒、盜用軍辦企業的名義,進行經濟詐騙活動。這些不法活動,不僅嚴重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侵害了群眾的利益,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和國家經濟秩序,而且嚴重損害軍隊聲譽和軍人形象,干擾了軍隊的正常工作,影響了軍政、軍民關系。我國《國防法》第25條規定,“國家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非法建立武裝組織,禁止非法武裝活動,禁止冒充現役軍人或者武裝力量組織。”盡管行為人的撞騙行為也可能騙取財物,但由于行為人采用的是冒充軍人的手段,致使人民群眾以為這些不法行為是軍人所為,因而直接破壞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動。這也是本罪特殊的、實質的危害所在。(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假冒軍人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的行為。1、行為人必須具有冒充軍人的身份或者職稱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冒充的是非軍人的身份,如冒充黨團員、高干子弟、烈士子弟、私營或集體企業單位的管理人員、采購員等,進行招搖撞騙活動的,不能構成本罪。達到犯罪程度的,可能構成詐騙罪或其他犯罪。所謂冒充軍人,既可以是冒充士兵,也可以是冒充軍官;既可以是冒充中華人民共和國解放軍部隊的軍人,又可以是冒充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部隊中的軍人。就具體方式而言,有的是非軍人冒充軍人,或者身著軍服,或者攜帶、使用軍官證、士兵證、文職干部證;或者自稱是某軍事機關、部隊、院校、醫院或者科研單位的軍官、士兵、學員等。有的本身是軍人,但假冒不屬于自己身份的其他軍人身份,如士兵冒充軍官身份去招搖撞騙的,也可構成本罪。2、行為人必須具有招搖撞騙的行為。即行為人要以假冒軍人身份或職稱,招搖炫耀,利用人民群眾對軍人的信任,實施了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所謂招搖撞騙,在這里是指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打著軍人的招牌、名義,在社會上進行各種欺騙活動。如打著軍人招牌與他人開辦企業、簽訂合同、招兵、招工、招干等詐騙他人錢財;冒充軍人騙取組織、單位信任,撈取政治資本,如榮譽、職務等;冒充軍人身份騙取他人愛情,與之結婚甚或玩弄婦女;等等。一般都具有連續性、多次性的特點。如果行為人只有一次這種行為的,原則上不宜以犯罪論處。上述兩種要素必須同時具備并存有機的聯系,才符合招搖撞騙的客觀要求,如果行為人出于虛榮心僅僅冒充軍人的身份或職稱,但并未借此實施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既有冒充軍人的行為,又有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但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未以冒充軍人為手段的,即兩種行為之間不存在有機聯系的,也不構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其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可能構成其他犯罪。(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行為人冒充的對象僅為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軍人,不包括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但對軍人冒充不屬于自身身份的軍人,如士兵冒充軍官,級別較低的軍官冒充級別較高的軍官等,能否構成本罪則有不同看法。一種認為軍人不能構成本罪,一種認為軍人同樣可以構成本罪。我們認為,這里的冒充軍人關鍵在于以不屬于自己的軍人身份出現,這樣,軍人冒充其他身份的軍人,亦可構成本罪。(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犯罪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這里所說的非法利益,不單指物質利益,也包括各種非物質利益,例如,為了騙取某種政治待遇或者榮譽待遇,甚至是為了騙取“愛情”,玩弄異性等。但本罪的主觀惡性一般限制在“騙”的范圍內,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搶劫、強奸的故意,冒充軍人只是一種給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威脅,使之不敢反抗的手段,那就是一種更為嚴重的犯罪了。應分別以搶劫罪、強奸罪等論處。如果不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例如,行為人冒充軍人只是出于虛榮心的,單純為了達到與他人結婚的目的而冒充軍人的,為了順利住宿或購買車船票而冒充軍人的,都不構成本罪。
法律分析:犯招搖撞騙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七十二條 犯招搖撞騙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里的情節嚴重,是指戰時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因冒充軍人招搖撞騙引起軍政、軍民、軍警糾紛的,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損害軍隊聲譽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等。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 的 立案 標準是只要冒充軍人進行招搖撞騙的,就應當立案。 本罪屬于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原則上就應當以犯罪論處,應當 立案偵查 。
法律客觀:《 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或者 剝奪政治權利 ;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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