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jù)案情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零三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根據(jù)案情變化,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取保候審措施,是有期限的,一般最長不能超過12個月。取保候審到期了有什么后果?是解除取保候審,還是從新收監(jiān)待審?這些問題,是很多犯罪嫌疑人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取保候審到期怎樣處理 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取保候審即將到期前,執(zhí)行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于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zhí)行機關。執(zhí)行機關收到?jīng)Q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后,應當立即執(zhí)行,并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被取保候審人(即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zhí)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zhí)行機關應當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shù)退還保證金,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執(zhí)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因此,事實上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遵紀守法的,在申報候審到期時,只會有兩種結果,一是變更強制措施,二是解除取保候審。且被取保候審人只需要等候相關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法院的通知,配合處理即可。 當然了,要是確實存在擔憂的,可向取保候審時的辦案機關咨詢或者向專業(yè)的刑事辯護律師咨詢,免去心中的憂慮。 需要注意的是: 1、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到期后變更強制措施,通常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不在允許取保候審,而是根據(jù)實際情況選擇監(jiān)視居住、逮捕、拘留等強制措施。 2、解除取保候審,通常是發(fā)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人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已到期時,辦案機關解除取保候審的,應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協(xié)助辦理相關手續(xù),被取保候審人繼續(xù)等待法院判決或者解除犯罪嫌疑。 事實上,被取保候審人、家屬對取保候審事宜由疑慮的,其實可以到當?shù)氐霓k案機關,如公安機關、檢察院甚至法院等,進行咨詢的。要是心有疑慮的或不服辦案機關給出的回應的,最妥當?shù)钠鋵嵤亲稍儗I(yè)的刑事辯護律師,由有辦案經(jīng)驗的刑事辯護律師處理,往往更能確保當事人的利益。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
第一百零三條
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根據(jù)案情變化,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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