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的范圍有哪些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占案。(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應當注意的是,這類案件強調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自訴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被害人等有無證據或者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沒有證據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證據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訴主張的,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自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通常這類案件被稱為輕傷案。 2.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條規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條規定的遺棄案。 6.刑法分則第3章第1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則第3章第7節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8.屬于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以上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依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等書面決定。與公訴案件相比,自訴案件有以下特點: 1.從犯罪客體來看,主要是侵犯公民個人權益方面的犯罪,比如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名譽權、婚姻自主權等。 2.從起訴對象看,自訴案件多數是性質不太嚴重,給社會造成的危害相對于公訴案件較小的案件。國家將追訴犯罪的權利交給被害人.等自己行使,不但不會危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社會利益,而且可以節省人力、物力、財力,可以使國家偵查機關和提起公訴的機關集中力量打擊較為嚴重的刑事犯罪,將有限的司法資源進行更為合理的分配。 3.從訴訟程序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能力依靠自己的力量承擔訴訟。自訴案件一般有明確的被告,案情比較清楚,情節相對簡單,無須專門的取證手段和偵查措施,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能力自行提起訴訟和支持訴訟。如果案情復雜需要專門的偵查手段,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沒有能力查清案情或者收集證據、提供證據的,不宜作為刑事自訴案件。
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有哪些
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有哪些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被害人之所以參加到訴訟中來,是因為正當權益遭受犯罪行為的直接侵害,是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人。正是由于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特殊身份,相關法律為充分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賦予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以當事人地位。
自訴人是在自訴案件中以個人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的人。一般情況下自訴人是指自訴案件中的被害人或其近親屬或其法定代理人。
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被指控犯罪,尚未起訴到法院的當事人。
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或被自訴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
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前者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直接遭受物質損失,在刑事訴訟中提起民事訴訟的要求得到賠償的當事人。后者是因其犯罪行為造成物質損失而被起訴索賠的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刑事自訴案件的范圍
刑事自訴案件范圍,具體如下: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刑事訴訟當事人有哪些
刑事訴訟當事人有: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1、被害人。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通常指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2、自訴人是指在自訴案件中以個人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請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人。自訴人承擔控訴職能。3、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對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的兩種稱謂。公訴案件中,受刑事追訴的人在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以前,稱為犯罪嫌疑人;在檢察機關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以后,則稱為被告人。4、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包括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訴訟參與人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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