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的判刑年齡是多少
在現實社會中,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判刑年齡的原因,我國規定一部分未成年人即使犯罪也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對判刑年齡做出認定也是很有必要。在法律規定中,未成年犯罪該如何判刑呢?下文中,我為你做詳細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一、青少年犯罪的判刑年齡是多少 未成年人在一般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但是在某些國家(例如日本)的定義上是指未滿二十周歲的公民。對未成年人法律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根據1995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實施犯罪時的年齡,一律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過了周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為已滿××周歲”的規定,刑事責任年齡一律按公歷的年月日計算,并且應自行為人出生的年月日起按日為單位計算實足年齡。即“不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應包括該周歲生日那天在內,而應從該生日的第二天起才為“已滿”。二、未成年犯罪如何判刑 人民法院在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正確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關規定,嚴肅執法,認真貫徹“寓教于審,懲教結合”的基本原則,審理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對未成年人犯罪具體量刑時,不但要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和危害社會的程度,還要充分考慮其犯罪的動機、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慣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況,以及犯罪后有無悔罪、一貫表現等情況,決定對其從輕還是減輕處罰,使判處的刑罰有利于未成年犯罪改過自新和健康成長。 根據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解釋,對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時要注意以下情況: 1、對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的未成年犯,除依法判處無期徒刑以外的,一般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也不應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這是因為未成年人年齡小,政治權利的不少內容本來就無權行使,如選舉權、被選舉權等等。他們本身尚不是政治權利主體,對其剝奪政治權利無實際意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應當”的含義是法定指令性,“減輕”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從輕”是在法定刑以內輕判。同時應注意到對未成年人罪犯不能適用死刑,包括不能適用死緩。 3、未成年人犯罪給被害人造成物質損失的,其附帶民事賠償責任由監護人承擔,未成年人有個人財產的,應當由本人承擔,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賠償。單位承擔監護人的除外。對未成年人適用罰金或沒收財產是一種附加。根據罪責自負原則,一般應當由罪犯本人承擔。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4、對未成年罪犯中的初犯、偶犯,如果罪行較輕,悔罪表現好,并有犯罪預備、中止、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等情形或屬被脅迫、屬從犯,或有自首、立功表現的,一般應當免予刑事處罰。 5、大膽適用緩刑,減少關押,防止“近墨者黑”。對未成年犯應盡量在家庭、學校和社會上改造,對于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是法定)的未成年罪犯,只要犯罪后有悔罪表現的,家庭有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能夠落實,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適用緩刑,以免造成勞改場所交叉感染。同時充分發揮家庭及社會教育、感化、挽救的作用,為未成年人創造良好的改造環境。 綜合上述,我整理有關對青少年犯罪判刑年齡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如果屬于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在犯罪之后也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針對已滿14周歲但尚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也僅僅是對一些重罪,如搶劫罪、強奸罪等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兒童犯罪年滿幾歲可以判刑
我國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屬于兒童。我國的刑事責任年齡與所犯的罪名密切相關。若是不能承擔刑事責任,也會有其余的處罰。那么兒童犯罪年滿幾歲可以判刑?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兒童犯罪年滿幾歲可以判刑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在觸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八項罪名時,才可以定罪量刑。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比照相應罪名的量刑標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于因未達相應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二、未成年人犯罪怎么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未滿14周歲的人實施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不認為是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實施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行為,才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未成年人在14歲以前和14至16歲期間都實施了上述行為,那么只對14至16歲期間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14歲以前的行為不是犯罪,不能一并作為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都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三、青少年犯罪的法律定義青少年犯罪在我國尚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而是犯罪學研究中及現實生活中經常使用的概念。青少年犯罪,泛指青少年這一特殊主體實施的犯罪,亦指主體由兒童向成年過渡這個特定階段(一般指進入青春期至青春期結束),由于主客觀原因而實施的各種犯罪的通稱。我們可以將其定義為:已滿14歲至25周歲的人實施了危害社會、觸犯法律、依法應受刑事懲罰的行為,叫做青少年犯罪。 但有些國家的法律還規定,青少年實施了一般治安管理法規的行為乃至社會越軌行為,也視為犯罪,并且有被警察采取強制措施和被起訴到法庭的可能,如逃學、逃夜、不服監護人管教、流浪、與不良行為的人交往等。如是成年人所為,則不認為是犯罪,如是未成年人,則視為犯罪,受到司法干預,這種情況被稱為“身份罪”。 智利1967年頒布的少年法規定,對違法少年采取4種保護方式:交國家管教組織教育;交父母管教;交親屬或者國家指定的監護人管教;監視自由,定期考察,參加指定的活動等。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我國刑法在立法中充分體現了國際通行的教育、預防、保護和社會化原則,把保護同刑罰處分相結合,體現從寬和人道原則,把處理不良行為同處理犯罪行為相結合,體現預防犯罪原則,但這些原則畢竟只是原則,在有些方面還是很缺乏操作性的,甚至是無法可依。我們現在可以對有些家長不送子女上學完成九年義務教育,可以到法院起訴,但是如果家長對子女不加管教呢?前不久有一個很受新聞媒體關注的案例,因男女大學生同宿,學校按校方規定對他們進行處分,他們卻將學校起訴到法庭,說是學校侵犯了他們的名譽權、隱私權。學生和子女不服從管教又怎么辦?有些學生就是整天不上課,泡在電子游戲室里;有些女孩子晚上偏要不回家住宿,怎么辦?是不是可以打電話報警,或要求派出所采取強制措施?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因此現實生活中,甚至就有父母的送子女到派出所處理,派出所無法處理,做父母的就大義滅親,殺死子女的案例。所以說,我國法律對青少年犯罪,有處理從寬的規定,但還沒有管教從嚴的相對應的法律措施,這就給我們學校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艱巨的任務。 兒童指的是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此時無論所犯任何罪行,都是不能夠承擔刑事責任的。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兒童犯罪年滿幾歲可以判刑的相關知識。
對未成年少女犯罪的判刑標準
法律分析:未成年犯罪的量刑標準如下: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第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第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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