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刑事案件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都需要坐牢。只有被認定構成犯罪,依法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坐牢。根據《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第三十四條規定,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 剝奪政治權利 ; (三)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68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不是必須要坐牢。如果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坐牢:即不被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被赦免刑罰的;不符合告訴才處理的犯罪的告訴程序的;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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