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的,構成介紹賄賂罪。一般認為,介紹賄賂罪的構成要件是行為人在行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之間進行引見、溝通、撮合,促使行賄與受賄得以實現。具體而言,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實施溝通、撮合,促使行賄與受賄得以實現的行為。即為行賄受賄雙方“穿針引線”,促使雙方相識相通,代為聯絡,甚至傳遞賄賂物品,幫助雙方完成行賄受賄的行為。介紹賄賂行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如果只是口頭表明引見,并沒有具體實施撮合行為,或者已經使行賄、受賄雙方見面,由于某種原因,賄賂行為未進行的,均不能構成介紹賄賂罪。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介紹賄賂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賄賂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贓款、贓物沒收,公款、公物追還。
犯前款罪,致使國家或者公民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或者介紹賄賂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紹賄賂罪的構成要件: 1、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犯罪主體; 2、客體是國家機關管理活動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 3、客觀方面介紹賄賂罪有促成行賄、受賄雙方建立賄賂關系的行為;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法律客觀:《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 受賄 論處。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