窩藏、包庇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 窩藏、包庇罪 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1、根據 刑法 第310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加重處罰事由:犯窩藏、包庇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 這里的情節嚴重,是指窩藏、包庇的客體是危害嚴重的犯罪分子;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數較多的;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時間較長,致使犯罪分子長期逍遙法外的;多次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 二、窩藏 包庇罪 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體方面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 刑事訴訟 活動。犯罪對象是各種依照刑 法規 定構成犯罪的人。 (二)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行為時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開始實施窩藏時,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的人后仍然繼續實施窩藏行為的,構成本罪。實踐中常見的窩藏方式有: 1、把犯罪分子藏匿于一定的處所,至于處所是否為行為人所有或占有、使用對窩藏行為的性質沒有影響。通過藏匿,使犯罪分子不容易被其它人發現,特別是不被司法機關發現,從而達到逃避刑事處罰的目的。 2、為犯罪分子提供錢財、衣物、食物及其它物品、使犯罪分子在逃跑過程中不為生活所困,更利于犯罪分子長期躲避,這是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除藏匿行為以外,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方式。 3、其它幫助犯罪的人逃匿的行為,如為犯罪的人指示逃跑踐線和方向等。 (三)主體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要件 窩藏罪 在主觀上必須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行為,過失不構成窩藏罪。區分窩藏的故意和過失的關鍵在于: 1、行為人是否明確知道他人犯罪,如他人已明確告知行為人自己犯了罪等等。 2、行為人是否應知道他人犯罪,如從他人的言談舉止和向行為人提出的種種要求中推斷出來。 3、窩藏行為是否違背了行為人的意志。 雖然從上文可以看出,認定窩藏罪主要是從構成該罪的四個犯罪要件上著手,但在具體的實踐中,還要結合行為和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綜合考量。如果行為人并不知道對方是有罪的人或是因受欺騙、蒙蔽而為其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作虛假證明的,不能認定其在主觀上具有故意,因而也就不能認定為窩藏罪,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窩藏包庇罪司法解釋最新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以包庇罪定罪處罰。事前與犯罪分子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向組織、強迫賣淫犯罪集團通風報信的;
(二)二年內通風報信三次以上的;
(三)一年內因通風報信被行政處罰,又實施通風報信行為的;
(四)致使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時歸案的;
(五)造成賣淫嫖娼人員逃跑,致使公安機關查處犯罪行為因取證困難而撤銷刑事案件的;
(六)非法獲利人民幣一萬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擴展資料: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為。窩藏,是指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是使司法機關不能或者難以發現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外,向犯罪的人通報偵查或追捕的動靜、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裝的用具等等,也屬于幫助其逃匿的行為。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包庇罪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包庇罪怎樣判刑
在犯罪分子實施犯罪行為之后,國家司法機關就會對其犯罪行為進行追訴。在這個過程當中會進行一系列的取證行為。取證包括取物證以及向證人調取證言。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有義務配合司法機關的調查,應當如實陳述自己所了解的案情。如果在犯罪分子實施犯罪之后,幫助其毀滅物證,或者提供假證言干擾妨礙正常司法活動的,就可能會觸犯包庇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虛假證明,為其掩蓋罪行,或者幫助其隱匿、毀滅罪證、湮滅罪跡,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該罪名屬于破壞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按照刑法的規定,觸犯該罪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的情節嚴重主要指包庇多人的,或者多次實施包庇行為的,或者包庇罪行極其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中國古代講究親親相隱,為了維護家庭關系的穩定,刑事訴訟法也規定了近親屬之間可以不到庭作證指正犯罪,但這是一種被動的保護,假如近親屬實施了主動破壞證據或者提供假證言的行為,仍然要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包庇罪判幾年
一、包庇罪判幾年
1、包庇罪判幾年,按照情節確定。具體是:
(1)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二、包庇罪有哪些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對象是各種依照規定構成犯罪的人;
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為。窩藏,是指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是使司法機關不能或者難以發現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外,向犯罪的人通報偵查或追捕的動靜、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裝的用具等等,也屬于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包庇,應限于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掩蓋犯罪事實。在司法機關追捕的過程中,行為人出于某種特殊原因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機關投案,或者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為自己為原犯罪人的行為的,也應認定為包庇罪。窩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經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潛逃未歸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機關羈押而脫逃的未決犯與已決犯;
3、主體要件。主體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包庇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明知是犯罪人的,當然成立包庇罪;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不明知是犯罪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繼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也成立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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