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時間從什么時候開始算?
根據法律規定,執行治安拘留的時間應當自被裁決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為單位計算的,執行治安拘留的時間也應當以日為單位計算,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內,執行到第二日即為1日。在處罰前已經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法律依據:
1、《公安部關于治安拘留時間如何計算問題的批復》中明確規定了:“執行治安拘留的時間應當自被裁決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為單位計算的,執行治安拘留的時間也應當以日為單位計算,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內,執行到第二日即為1日。例如,某人被治安拘留5日,于8月1日入所執行,則應當在8月6日出所。”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二條 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行政拘留一般是多長時間?
根據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治安管理處罰種類,該項對行政拘留的性質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處罰的一種。該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可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政拘留的期限也作了嚴格的限制。
行政拘留裁決權屬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后,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行政拘留時間從什么時候開始算
法律分析:行政拘留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予以行政拘留,既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一種處罰、教育,預防其再次違反治安管理,又可以對社會上的其他人起到警示作用,防止他人從事同樣或者類似的違法行為。執行拘留的時間應當自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行政拘留的期限是以日為單位計算的,而不是以時為單位計算,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內,執行到第二日即為一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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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第十七條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拘留從哪一天開始算
被抓的第二天。刑事拘留時間以日計算,按刑事訴訟法規定,開始的日不計算在期間內,從第二天起算。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一、拘留適用于以下情形: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 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 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 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的主要特點
1、拘留是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包括人民法院在內的其他任何機關無權采用。
2、拘留是在緊急情況下采用的。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的批準手續,不需采取拘留。
3、拘留是一種暫時性的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拘留十天是從哪一天開始算起
行政拘留十天是收拘當日的第二日為一日,也就是到拘留所的第二天來開始計算的,往后推十天就是拘留的時間,如果在處罰前已經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即限制人生自由一天,折抵行政拘留1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
需要了解的是,無論是刑事拘留還是治安拘留都可以保釋,但他們要求的條件不一致。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由此得知,行政拘留10天的計算時間是按照《拘留所條例》和《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按正常的24小時制,如果之前已經強制性限制人身自由一天,行政拘留的時間會將這一天計算在內,另外無論行政拘留還是治安拘留都是可以進行保釋的。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二條
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之時或者日不計算在內。法律文書送達的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違法行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拘留所條例》
第三十二條
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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