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怎么罰
1、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指: (一)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 (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2、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 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于嬰幼兒食品的; (四)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 行政處罰 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強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4、單位犯本罪的,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犯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一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的罰金。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怎么判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 法規 ,故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 本罪是選擇性 罪名 ,不僅指行為方式(生產、銷售)選擇,也包括犯罪對象(有毒、有害食品)選擇。 司法實踐中,根據行為的特征具體確定犯罪罪名,如生產有毒食品罪、生產有害食品罪、銷售有害食品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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