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詐騙100萬一般判多少年
電信詐騙100萬判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實施電信詐騙100萬以上一般會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電信詐騙100萬以上屬于數額特別巨大的詐騙行為,會被判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如果情節特別惡劣的可能會被判處無期徒刑。電信詐騙分子利用百姓對于國家相關機構的信任騙取錢財獲得利益,這是一種非常不道德的行為,我們應當積極防范不要上當受騙。
目前為止現在詐騙的手段是越來越多樣了,所以讓人們防不勝防,但不管怎么樣來做的話,在意識方面一定要提高警惕,而且在客觀行為當中也遇到這種詐騙行為,積極的舉報報案。一旦成立成為公訴案件的話,那么法官會根據事實判斷。
電信詐騙的犯罪特點有:
1、犯罪活動的蔓延性比較大,發展很迅速。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人們趨利避害的心理通過編造虛假電話、短信地毯式地給群眾發布虛假信息,在極短的時間內發布范圍很廣,侵害面很大,所以造成損失的面也很廣;
2、信息詐騙手段翻新速度很快,從詐騙借口來講,從最原始的中獎詐騙、消費信息發展到綁架、勒索、電話欠費、汽車退稅等等。甚至還有冒充電信人員、公安人員說你涉及販毒、洗錢等等,通過這種辦法說公安機關要追究你等等各種借口。騙術也在不斷花樣翻新,翻新的頻率很高,有的時候甚至一、兩個月就產生新的騙術,令人防不勝防;
3、團伙作案,反偵查能力非常強。犯罪團伙一般采取遠程的、非接觸式的詐騙,犯罪團伙內部組織很嚴密,他們采取企業化的運作,分工很細,有專人負責購買手機,有的專門負責開銀行帳戶,有的負責撥打電話,有的負責轉賬。分工很細,下一道工序不知道上一道工序的情況。這也給公安機關的打擊帶來很大的困難;
4、跨國跨境犯罪比較突出。有的不法分子在境內發布虛假信息騙境外的人,也有的常在境外發布短信到國內騙中國老百姓。還有境內外勾結連鎖作案,隱蔽性很強,打擊難度也很大。
綜上所述,電信詐騙罪的判刑標準是數額達到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的情節處3-10年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可以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涉案的情節嚴重程度而定。電信詐騙通過電話、網絡和短信方式,編造虛假信息,設置騙局,對受害人實施遠程、非接觸式詐騙,誘使受害人打款或轉賬的犯罪行為。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電信詐騙100萬以上屬于數額特別巨大的詐騙行為,會被判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如果情節特別惡劣的可能會被判處無期徒刑。
詐騙100萬能判多少年
詐騙100萬能判多少年法律分析:
詐騙一百萬一般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屬于數額特別巨大的情形。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衍生問題:
詐騙罪的定性標準是什么?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二)客觀要件,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1、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2、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3、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后作出財產處分。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盜竊罪。4、最后,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后,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詐騙數額100萬從犯怎么量刑
詐騙數額100萬從犯的量刑是可能會被判處10以上的有期徒刑,但是準確的量刑需要根據具體案情判斷。一般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從犯中所起作用較小的,輕處50%;作用較大的,輕處25%。
具體規定如下:
1、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詐騙100萬屬于數額特別巨大的情節,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但是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我國刑法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因此應該根據具體案情,來確定從犯在案中的作用,來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
符合下列要件的認定構成詐騙罪: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詐騙罪的立案金額是:
1、一般個人詐騙數額要達到2000元以上才能立案,詐騙金額達到2千元即構成立案追訴的標準;
2、詐騙罪規定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五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3、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并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三條
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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