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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怎么賠償(合同詐騙罪怎么賠償)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6-19 12:30:04

合同詐騙案可否要求賠償

法律分析:合同詐騙案可否要求賠償,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一、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1、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合同詐騙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合同詐騙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為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客觀方面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為個人或單位;

4、主觀方面為故意。

三、合同詐騙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實施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從而構成的犯罪。

(一)與民事欺詐行為的界限

本罪也往往同民事欺詐行為交織在一起,但是二者也有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主觀目的不同

民事欺詐是為了用于經營,借以創造履行能力而為欺詐行為以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并與其訂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只希望通過實施欺詐行為獲取對方的一定經濟利益,而合同詐騙罪是以簽訂經濟合同為名,達到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2、欺詐的內容與手段不同

民事欺詐有民事內容的存在,即欺詐方通過商品交換,完成工作或提供勞務等經濟勞動取得一定的經濟利益。而合同詐騙罪根本不準備履行合同,或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擔保。合同的民事欺詐一般無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條款或內容為主,如隱瞞有瑕疵的合同標的物,或對合同標的物質量作虛假的說明和介紹等;而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是為了達到利用合同騙取財物的目的,總是千方百計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虛假的姓名、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騙取受欺詐方的信任。

3、欺詐財物的數額不同

4、欺詐侵犯的客體不同

民事欺詐的客體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欺詐方騙來的合同定金、預付款等,都是合同之債的表現物;而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作為犯罪對象的公私財物始終是物權的體現者。

5、欺詐的法律后果不同

民事欺詐是無效的民事行為,當事人可使之無效。若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引起訴訟,則由民事欺詐方對其欺詐行為的后果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而合同詐騙罪是嚴重觸犯刑律,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行為人對合同詐騙罪的法律后果要負擔雙重的法律責任,不但要負刑事責任,若給對方造成損失,還要負擔民事責任。

6、欺詐適用法律不同

民事欺詐雖在客觀上表現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其欺詐行為仍處在一定的限度內,故仍由民法規范調整;而合同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財物為目的,觸犯刑律,應受到刑罰處罰,故由刑法規范調整。

(二)與詐騙罪的區別

從本質上看,合同詐騙罪也是一種具體的詐騙犯罪,其與詐騙罪是特殊與一般的關系,它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侵犯的客體不同。詐騙罪只侵犯財產所有權,是單一客體,而本罪既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同時又侵犯合同行為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盡相同。詐騙罪可以表現為虛構任何事實或隱瞞真相,以騙取財物;本罪只是在經濟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因而欺詐手段有特定范圍的特殊性。

3、犯罪主體不盡相同。詐騙罪限于自然人主體;本罪主體包括單位,且是任何單位。

4、本罪與詐騙罪屬于法條競合,應當遵循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

(三)合同詐騙罪的處罰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的認定

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的認定。無論是正式的書面合同,還是簡易的口頭合同,都是合同法所承認和保護的合同,而且隨著科技和經濟生活的發展,新的合同形式將不斷出現,合同法因而出于前瞻性的考慮,規定了“其他形式”合同的彈性條款。在經濟生活中,存在著大量的口頭合同,口頭合同也經常被不法分子利用進行詐騙。口頭合同與書面合同只是形式不同,但都是合同法調整的范圍,利用口頭合同進行詐騙與利用書面合同在所侵犯的客體方面并無本質區別,而且刑法關于合同詐騙罪的規定并未排除利用口頭合同進行詐騙的情形。因此,只要利用口頭合同進行詐騙,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他人財產權,完全可以成為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刑法規定合同詐騙罪的立法目的也即保護的客體主要在于維護正常的市場合同秩序,而以維護正常市場秩序為宗旨的現行合同法基本涵蓋了絕大部分民商事合同,其對于各種民商事合同的規定應作為刑事法中認定合同成立、生效、履行等相關概念的參考。因此,刑法中合同詐騙罪的合同形式也不應有過多限制,只要是體現了一定的市場秩序的合同,無論是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或是其他形式,均可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合同,而且刑法本身也并無“書面合同”的明確限制。當然,從刑事訴訟角度考慮,不同形式的合同,在刑事訴訟中具有舉證難易程度的差異,但是,不能以便利訴訟為借口否認口頭合同可以成為合同詐騙罪中之合同。司法實踐中,只要有證據證實一定形式的合同存在,那么就應滿足合同詐騙罪所要求的合同要件。

(五)假冒專利罪與合同詐騙罪的界限

假冒專利罪與合同詐騙罪在一般情況下界限是清楚的,但在假冒專利罪的行為表現中,存在“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所涉及的技術誤認是他人的專利技術”的情況,如果是因為這種行為而構成假冒專利罪,則有可能和合同詐騙罪產生想象競合關系,因為這種行為涉及在合同中使用虛假內容,可能成為合同詐騙的手段。判斷的關鍵在于,行為人在合同中假冒他人專利目的是否在于通過合同騙取他人財物,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是否成為合同詐騙的手段。如果行為人僅在簽訂的合同中假冒他人專利,但并沒有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后來也按照合同的約定實際履行的則只成立假冒專利罪。即使合同履行的過程中產生了糾紛,也屬于一般的民事糾紛,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如果行為人以騙取他人財物為目的,通過合同進行詐騙話動,同時以合同中假冒他人專利為手段的,則成立假冒專利罪與合同詐騙罪兩罪,它們之間是想象競合關系,應當擇一重罪處斷。

(六)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分

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分。合同詐騙罪與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都屬于特殊的詐騙犯罪,具備詐騙的本質特征,但在侵害的客體和具體的行為方式上有區別。從犯罪客體看,三罪都侵害了他人財產所有權,但合同詐騙罪還侵害國家合同管理制度,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則侵害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從客觀要件看,合同詐騙罪和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客觀上都表現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使對方當事人上當受騙,信以為真,“自愿”地交出財物。但合同詐騙罪是以簽訂、履行合同為欺騙手段,將他人預付款、貨物、貨款或擔保財產等財物非法占有;而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則是行為人以使用虛假的金融票據或銀行結算憑證作為犯罪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假票據或銀行結算憑證支付合同價款詐騙對方當事人財物的,會導致三罪在行為方式上互有交叉,按照刑法禁止重復評價的原則,對“以虛假的票據或銀行結算憑證支付合同價款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這一個危害行為只應依據一個犯罪構成要件給予一個刑法評價。這種行為人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卻同時觸犯了數個刑法規范,形式上符合數個不同的犯罪構成的情形屬于理論上的法條競合。所以從合同詐騙罪與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的關系看,存在交叉競合關系,應適用重法優于輕法原則。從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法定刑來看,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的法定刑重于合同詐騙罪,因此,當出現交叉競合時應以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定罪處罰。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為人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作合同擔保而進行詐騙,由于《刑法》第224條第(2)項明確規定其屬于合同詐騙的客觀表現形式,不符合票據詐騙罪中以虛假票據進行結算的方式直接騙取受害人的財物的行為特征,按照罪刑法定原則,應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詐騙罪有雙倍賠償的規定嗎?

合同詐騙不可以雙倍賠償,被害人是可以要求詐騙嫌疑人進行賠償的,但賠償應該以造成的實際損失為限。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合同詐騙的金額標準

法律客觀: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七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法律主觀:

一、合同詐騙數額標準
合同詐騙罪“數額較大”是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1萬元以上,單位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是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數額特別巨大”,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3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
“其他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作案動機和手段惡劣的;
(2)多次行騙造成惡劣影響的;
(3)致使被害人受損而生活困難的;
(4)拒絕退贓、償還債務和賠償損失的。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他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2)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救災、搶險、防汛、扶貧、醫療款物等,造成嚴重后果的;
(4)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5)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有無詐騙行為
詐騙行為絕大多數是作為,而不可能是單純的不作為。其主要表現為行為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從司法實踐中看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沒有欺詐行為,即使合同未能履行,也不能定合同詐騙罪。沒有詐騙行為,不能定合同詐騙罪,但是有詐騙行為也不一定構成合同詐騙罪。
要正確認定合同詐騙罪還須結合其他客觀因素作具體分析。一般說來,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行為人在事實上虛構了某些成分,但是并未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雖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愿意承擔違約責任,足以說明行為人無非法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故不能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三、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后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為
履行行為的有無最能客觀地反映行為人履行合同規定的民事義務的誠意,也是認定行為人是否存在“騙取錢財”目的的重要客觀依據。一般說來,凡是有履行合同誠意的,在簽訂合同后,總會積極創造條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會承擔違約責任。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人,在合同簽訂以后,根本沒有去履行合同或者是虛假地履行合同。對于這種情形,不論其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均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實際存在的履行行為,必須是真實的履行合同義務的行動,而不是虛假的行為”。
履行行為是否真實,應當結合履約能力的不同情形來判斷,這里應該注意以下兩種情況下對行為性質的認定:
1、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后采取積極履約的行為,在尚未履行完畢時,行為人產生了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意圖,將對方財物占為己有。此種情況下,行為人的部分履行行為雖然是積極的、真實的,但由于其非法占有的犯意產生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其先前的積極履行行為已不能對抗其后來行為的刑事違法性,應構成合同詐騙罪。
2、行為人在取得相對人財物后,不履行合同,迫于對方追討,又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用以充抵前一合同的債務。這種連環詐騙在司法實踐中被形象地稱為“拆東墻補西墻”。這種行為實質上是行為人被迫采取的事后補救措施,不是一種真實的履行行為,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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