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掛名法人判多少年
公司的掛名法人判多少年公司的掛名法人只有參與了公司實際的犯罪行為,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掛名法人參與了公司犯罪,將按照所觸犯的具體罪名來量刑。一般公司會觸犯的罪名包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個體戶掛名法人也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掛名法人要承擔法律責任。掛名法人代表指的是公司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掛名法定代表人存在極大的風險。無論掛不掛名,法人都要負責任。若是擔任法人代表的公司出現了經濟犯罪,比如公司出現詐騙銀行貸款、詐騙保險金、非法集資等情況。此時,作為法人代表如果對此情況明知,就有可能要為此承擔刑事責任。
掛名法人代表是指公司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掛名法定代表人存在極大風險,其中一項就是刑事風險。除了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可能會追究法定代表人等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另外,當公司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實施經濟犯罪行為時,掛名法人代表雖未直接參與,但如果是明知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實施犯罪行為,卻未加阻止,或放任實際控制人的行為,則掛名法人代表也很可能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即使掛名法人代表與實際控制人之間存在書面的關于“掛名法人代表不參與經營和管理,也不承擔相應的責任”所謂的約定,類似約定也只在雙方之間內部有效,并不具備對外的法律效力。
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掛名法人需要負的法律責任如下:
1、掛不掛名與是否承擔責任沒有區別,公司內部達成的免責協議只有內部效力,對外不具有約束力。故仍需對外承擔責任。因此可以請求變更法人代表。
2、在行政責任上,“掛名法人代表”可能會就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行政責任。除非你能證明對公司行為不知情。
3、在民事責任上,“掛名法人代表”可能會就其本人、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4、在刑事責任上,在《刑法》規定某些罪名中,除了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可能會追究法定代表人等負責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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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七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八條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六十條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掛名財務負責最多判幾年
五年以下。掛名法人在公司不涉嫌犯罪的情況下是無罪的,公司的掛名法人只有參與了公司實際的犯罪行為,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掛名法人參與了公司犯罪,將按照所觸犯的具體罪名來量刑。一般公司會觸犯的罪名包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等。掛名財務負責人要承擔公司的稅務風險,以及公司高層在開票中的不規范引致的發票風險,合同簽署中的財務責任,違反法律的合同的法律風險,以及財務負責人對費用發票審核中不細致造成的報銷風險,都是財務負責人的責任風險。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構成要件是:
1、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侵犯了國家公司資本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故意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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