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三天可以保釋出來嗎?
可以。在刑事訴訟中,拘留三天以上不滿二個月的可申請保釋,但需要符合一定條件,并繳納一定的保證金。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其最長期限為一個月,但對于涉及刑事案件需要進行進一步偵查的情況,公安機關可以在符合法定條件的前提下再延長一個月,即總共為兩個月。但對于特殊情況和需要進一步延長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準許拘留3天以上,不滿2個月。在這種情況下,被拘留人或者被拘留人家屬可以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釋。保釋是指在執行刑事案件審判前,對被羈押或者被拘留人的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由有關機關收取保證金的方式予以解除的一種保障人身自由的措施。對于拘留三天以上,不滿二個月的案件,可以申請保釋,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比如年滿18歲、有固定住所、有擔保人等。同時,被保釋人需要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并按照法院的要求每月到法院報到。如果被保釋人不履行保釋條件或者存在逃匿、重大違法行為等情況,保釋將被收回并被重新拘留。
如果沒有足夠的財產可以繳納保證金怎么辦?如果被保釋人沒有足夠的財產可以繳納保證金,可以通過擔保人提供財產擔保的方式進行保釋。這種情況下,擔保人需要出具書面擔保承諾,并提供足夠的財產擔保。同時,擔保人需要對被保釋人的行為進行責任擔保,確保其按照法院的要求履行保釋條件和到法院報到。
拘留三天以上不滿二個月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釋。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和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如果被保釋人不履行保釋條件或者有其他逃匿、重大違法行為等行為,保釋將被收回并被重新拘留。對于沒有足夠財產可供繳納保證金的情況,可以通過提供財產擔保的方式進行保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拘留所條例》第二十七條 被拘留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 請假出所的申請由拘留所提出審核意見,報拘留決定機關決定是否批準。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12小時內作出是否準予請假出所的決定。
拘留15天可以保釋出來嗎
一般是可以保釋的,但是要滿足保釋的條件。保釋,在中國稱之為取保候審,是指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被刑事追訴而又未被刑事羈押之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旅舉檔或交納保征金,并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答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拆亂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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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期間可以保釋出來嗎
拘留期間可以保釋出來嗎【法律分析】
拘留期間可以保釋。
在我國法律中,保釋稱為“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采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可以被保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7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8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1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2條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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