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判刑10年表現好能減幾年
一般判刑10年表現好減刑能減幾年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是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以下期限:
1、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法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對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幅度有兩種情形,分別如下:
1、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與立功表現是并列關系,二者具備其一,即符合減刑的表現要求。根據本院實踐,具體減刑幅度的確定建議采取辦法如下:
(1)根據獲得行政獎勵次數多少,將確有悔改表現分為一般悔改表現、突出悔改表現、特別突出悔改表現三個檔次;
(2)獲得改造積極分子的,在同等條件下提高減刑幅度。獲得1次監獄改造積極分子提高減刑幅度1至2個月,獲得1次省級改造積極分子提高減刑幅度3至4個月;
(3)減刑時不滿18周歲的罪犯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生活難以自理的老年、身體殘疾、患嚴重疾病的罪犯減刑應當從寬,在同等條件下提高減刑幅度1至3個月。過失犯罪罪犯、未造成實際社會危害后果的罪犯、防衛或避險過當的罪犯減刑可以從寬,在同等條件下可以適當提高減刑幅度1至3個月;
(4)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涉黑犯、在監獄內又犯罪罪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累犯及其他被限制假釋的罪犯減刑應從嚴掌握,在第一次提請減刑時縮短減刑幅度3至6個月,在以后的減刑中逐次縮短減刑幅度。主犯、二次以上被判刑的罪犯、因余漏罪被加刑的罪犯、緩刑執行期間又犯罪的罪犯等減刑應從嚴掌握,在第一次提請減刑時縮短減刑幅度1至3個月,在以后的減刑中不再縮短減刑幅度。
2、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一般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根據司法解釋規定,此情況一般一次減刑可以超過1年,但不超過2年有期徒刑。具體減刑幅度采取立功、重大立功與確有悔改表現相結合,綜合考量的辦法確定。具體分析如下:
(1)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的,在有立功表現的基礎上,根據確有悔改表現的不同檔次,一般一次可以減刑1年至1年零6個月;
(2)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根據重大立功表現程度不同,一般一次可以減刑1年零3個月至1年零9個月;
(3)確有悔改表現并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在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基礎上,根據確有悔改表現的不同檔次,一般可以減刑1年零6個月至2年;
(4)立功表現與重大立功表現同時具備的,以重大立功表現為準,再具體確定減刑幅度,一般可以減刑1年零9個月至2年。
綜合上文的介紹,我們對十年刑期最多減刑幾年已經有所了解了,即使可以對罪犯進行減刑,但減刑之后也會有一個最低服刑年限的要求,因此,要是被判十年有期徒刑的話,此時一般最少要服刑5年,換言之最多只能減刑5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
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一般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一般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
判刑10年服刑多久可以減刑
根據我國刑法第78條第1款的規定,減刑是指對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由于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因而將其原判刑罰予以適當減輕的制度。經過減刑,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刑十年的罪犯是否能夠減刑還不一定,減刑是需要符合相關的條件的,并不是所有罪犯想要減刑就可以馬上獲得減刑的資格。那么判刑十年怎樣減刑最快呢?刑法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也就是說,減刑最快的方法是重大立功表現,因為這是“應當”減刑,也就是一定會減刑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 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 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 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 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 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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