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尋釁滋事司法解釋最新
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以及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尋釁滋事罪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尋釁滋事犯罪多發生在公共場所(也有一些發生在偏僻隱蔽的地方),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挑戰,蔑視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制。
(二)客觀要件
本條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方式具體規定為: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毆打相識或者素不相識的人。這里的"情節惡劣的",是指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殘忍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造成被毆打人自殺等嚴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是指出于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追趕、攔擋、侮辱、謾罵他人,此多表現為追逐、攔截、辱罵婦女。這里的"情節惡劣的",主要是指經常性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造成惡劣影響或者激起民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的,則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有公私財物,是指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索要市場、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或者隨心所欲損壞、毀滅、占用公私財物。這里的情節嚴重的,是指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的公私財物數量大的;造成惡劣影響的;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造成公私財物受到嚴重損失的等等。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是指出于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制造事端,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是指公共場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壞,引起群眾驚慌、逃離等嚴重混亂局面的。
行為人只要有上述四種情形中的任意一種,就構成尋釁滋事罪。但在審判實踐中,行為人往往既“強拿硬要”,又“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后“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行為人為滿足其尋求精神刺激、開心取樂的流氓動機一般會實施多個行為,這時只以本罪一罪認定。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l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活動,追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上的空虛。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網絡尋釁滋事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網絡空間屬于公共空間,網絡秩序也是社會公共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信息網絡與人們的現實生活已經融為一體,密不可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是全體網民的共同責任。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網絡惡意編造、散布虛假信息,起哄鬧事,引發社會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網絡尋釁滋事立案標準
利用網絡尋釁滋事立案標準是結合主客觀行為來確定的。
根據我國的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中,需要注意的是,尋釁滋事罪必須是在特定的公共場所,所以在網絡上一般不構成尋釁滋事罪,而是根據具體情節分別按照侮辱罪、誹謗罪等罪名處理。
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準是分為四種情況的:一是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是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是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是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如果網絡造謠、傳謠行為涉嫌尋釁滋事罪,應該觸犯的是尋釁滋事罪第四項規定,即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網絡造謠、傳謠行為所依托的平臺是互聯網絡,能否把互聯網定義為公共場所,是網絡造謠行為入罪的關鍵。
對公共場所的含義予以明確: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哄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范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
所以在網絡上一般不構成尋釁滋事罪,而是根據具體情節分別按照侮辱罪、誹謗罪等罪名處理。
尋釁滋事罪量刑處罰規定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1、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構成尋釁滋事犯罪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前款犯罪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六年。
2、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后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九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4)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5)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6)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7)每增加尋釁滋事犯罪
共同犯罪可以被分為任意的共
網絡平臺并不是法外地區,同樣是受到我國的刑事法律法規管制的,如果行為人在網絡上存在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那么行為人仍然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對于網絡尋釁滋事的行為,我國的法律法規也是嚴格的打擊的,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自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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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網上被威脅了怎么辦?
被錄了某種視頻,對方威脅要發給當事人的家人,可以向警方求助。
根據相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1、組織、脅迫、誘騙不滿16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當事人勞動的;
3、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或者非法搜查身體的。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采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
網絡視頻恐嚇威脅后果比較嚴重的話,可以考慮報警處理,公安機關可以根據規定對對方采取行政拘留的措施,情節嚴重者會按照尋釁滋事罪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
威脅恐嚇當事人尚不構成犯罪的,但違反相關規定,可能會進行處罰。恐嚇威脅當事人構成犯罪的,可能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向當事人勒索財物的,還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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