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誹謗罪情節嚴重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利用信息 網絡誹謗 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為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的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 行政處罰 ,又誹謗他人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刑法》246條侮辱罪的規定是什么?
《刑法》第246條規定,行為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侮辱罪是情節犯,行為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侮辱罪,予以立案追究。
所謂侮辱其實就是指當事人可能是因為對對方的為人處事的態度非常的看不慣,然后就故意的去散播一些根本就不存在的足以給他人的人格跟榮譽嚴重抹黑的消息,所以侮辱他人不僅是道德非常低下的,也已經違反了我國的《刑法》。下面我要給大家介紹的內容就是,《刑法》246條侮辱罪的規定是什么?一、《刑法》246條侮辱罪的規定是什么? 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侮辱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客觀表現為行為人無中生有的編造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虛假事實并向眾人擴散的行為。“情節嚴重”是指誹謗他人手段惡劣、后果嚴重或者影響極壞等情況。本條規定的兩個罪名都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若受害人未告訴,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二、侮辱罪的構成要件(一)客體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2、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布,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布;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等方法散布。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布虛假的事實,但并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侮辱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侮辱罪。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侮辱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于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等等情況。(二)主體要件 1、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不能構成犯罪主體。 2、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目的在于敗壞他人名譽。如果行為人將虛假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把某種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構成侮辱罪。 綜上所述,《刑法》246條侮辱罪的規定是對于構成侮辱罪的量刑,一般誹謗我國公民的案件是屬于自述類的,但是如果誹謗的行為是已經嚴重的危害到了社會公共秩序的話就是屬于公訴案件了,《刑法》246條當中規定侮辱罪情節嚴重的量刑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有可能會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侮辱罪一般判幾年
侮辱罪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侮辱是公然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果情節嚴重,則構成侮辱罪,需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根據我國法律相關規定,侮辱罪,一般處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如果侮辱的對象是婦女,且情節達到犯罪要求,處最高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在公共場所侮辱他人,處最低五年有期徒刑
二、侮辱罪與侮辱婦女罪的區別有什么
侮辱婦女罪與侮辱罪的區別是:
1、對象情況不同,侮辱婦女罪以不特定婦女為對象,侮辱罪中侮辱婦女的行為是針對特定對象實施的:
2、目的動機不同,侮辱婦女罪對婦女的侮辱是尋求精神刺激,侮辱罪中對婦女的侮辱是出于個人恩怨嫉妒或報復,目的是貶低特定婦女的人格和名譽。
三、言語侮辱他人是否犯侮辱罪
對于一般的侮辱行為,侵犯了當事人的名譽權,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刑法上的侮辱罪。而言語侮辱他人犯侮辱罪嗎: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侮辱罪。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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