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立案標準是: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應當予以立案追訴。假冒偽劣產品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方面。侵犯客體是國家對普通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
3、主體要件。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表現為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
4、主觀方面。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量刑的標準如下:
1、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3、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4、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5、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主要有四種表現形式:
1、在產品中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后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
4、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后,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十六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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