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罪的立案標準
法律分析:拐騙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應當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拐騙兒童從犯怎么判刑
拐賣兒童從犯規定的量刑標準:
1、一般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并在此基礎上從輕或減輕處罰。拐賣兒童罪,是指采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可以認定為拐賣兒童的行為立案偵查: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3、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拐賣兒童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身權利中人身受買賣的權利。
2、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所謂拐騙,是指行為人以利誘、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婦女、兒童脫離家庭或監護人并為自己所控制的行為。所謂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將被害人劫離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為。所謂收買,是指為了再轉手出賣而從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手中買來被拐騙婦女、兒童的行為。所謂販賣,是指行為人將買來的被拐的婦女、兒童再出賣給第二人的行為。接送、中轉,是指在拐賣婦女、兒童的共同犯罪中,進行接應、藏匿、轉送、接轉被拐騙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3、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根據本條的規定,只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婦女、兒童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綜上所述,拐賣兒童從犯規定的量刑標準:一般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并在此基礎上從輕或減輕處罰。拐賣兒童罪,是指采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拐騙兒童罪的法律規定
電影《親愛的》上映至今已近8年,片中尋子父親的現實原型孫海洋的人生故事,卻在不斷向前發展著。近日,孫海洋在抖音公布拐走自己兒子的犯罪嫌疑人吳飛龍的量刑建議書。2021年11月,吳飛龍落網。一個月后,孫海洋苦苦尋覓14年的兒子孫卓被找到。孫海洋無法接受拐走2名兒童的吳飛龍,被建議以“拐騙兒童罪”判處5年有期徒刑,認為如果這樣就判得太輕了。在拐騙兒童罪最高量刑為5年的情況下,法律如何應對拐騙多名兒童等犯罪行為惡劣的情節?為此,孫海洋提出,希望能提高拐騙兒童罪的量刑,有力震懾住犯罪分子。
因此,她建議取消拐騙兒童罪、將拐騙兒童罪并入拐賣兒童罪之中。
孫海洋女兒呼吁取消拐騙罪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隨小編一起看看吧。
電影《親愛的》上映至今已近8年,片中尋子父親的現實原型孫海洋的人生故事,卻在不斷向前發展著。
近日,孫海洋在抖音公布拐走自己兒子的犯罪嫌疑人吳飛龍的量刑建議書。2021年11月,吳飛龍落網。
一個月后,孫海洋苦苦尋覓14年的兒子孫卓被找到。
孫海洋無法接受拐走2名兒童的吳飛龍,被建議以“拐騙兒童罪”判處5年有期徒刑,認為如果這樣就判得太輕了。他還想對吳飛龍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賠償500萬元,補償多年來尋找兒子的經濟損失、精神損失,以及對家人造成的傷害。
為何吳飛龍被指控的罪名是“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有何區別?在拐騙兒童罪最高量刑為5年的情況下,法律如何應對拐騙多名兒童等犯罪行為惡劣的情節?是否應該提高拐騙兒童罪的量刑?
6月14日,孫海洋在抖音公布拐走自己兒子的犯罪嫌疑人吳飛龍的量刑建議書。
檢察機關出具的《量刑建議書》。
犯罪嫌疑人拐走2名兒童14年,檢方建議以拐騙兒童罪判刑5年
據報道,2007年除了拐走孫海洋之子孫卓,吳飛龍當時還拐走了彭冬英的兒子符建濤。
對于拐走2名兒童的動機,吳飛龍曾表示,因為他二哥一直想要個兒子,于是他哄騙說符建濤是自己和前女友生的孩子,把符建濤交給二哥撫養,而孫卓則被送進另一位一心求子的親戚的家。
2021年11月兩個孩子陸續尋回后,案件持續推進。2022年6月14日,孫海洋在音公布自己收到的量刑建議書。建議書顯示,吳飛龍涉嫌拐騙兒童犯罪,鑒于被告人吳飛龍拐騙兩個兒童,性質惡劣,建議對其判處5年有期徒刑。
孫海洋認為量刑罪名太輕了,他告訴南都記者,無論是拐賣還是拐騙,對于失去孩子的家庭來說,傷害程度是一樣的。然而在咨詢法律人士后,他得到的答案是:給吳飛龍的建議定罪是“拐騙兒童罪”,可能是因為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吳飛龍拐走孩子的目的是出賣,而按照拐騙兒童罪,5年是最高量刑。
量刑建議輕了?專家建議同種罪名數罪并罰判處10年
就此,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向南都記者解釋:刑法規定拐騙兒童罪和拐賣婦女兒童罪,二中罪名的處罰有輕有重。拐騙兒童罪的最高刑期是5年;拐賣兒童罪的起刑則是5年,而最高可以判死刑。
阮齊林介紹,這兩種罪名的核心區別是目的不同:拐賣婦女兒童罪以出賣為目的,行為背后受經濟利益驅動,這類犯罪更容易形成利益鏈、產業鏈,甚至不斷被模仿、學習。為了加大對這類犯罪的打擊力度,處罰也非常嚴厲。相比之下,拐騙兒童罪的犯罪者沒有經濟利益驅動,犯罪人可能出于自己撫養的目的去誘拐兒童,在現實生活中這種情況相對少見。
阮齊林還談到,現行刑法中明確了拐賣兒童罪的加重情節,規定了數量、次數等加重情節,比如拐賣3名及以上的兒童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拐騙兒童罪沒有規定加重情節。
孫海洋說,有的人販子比我們還懂法,他們被捕后,聲稱自己是為了那些沒有孩子的家庭,是在做好事,也沒有金錢交易,因此不是拐賣。
孫海洋認為,由于拐賣可以通過現金交易,所以交易紀錄很可能沒有留存,因此無法證實犯罪分子的行為是拐賣。犯罪者由此規避了拐賣婦女兒童罪,面臨的最高刑也只有5年有期徒刑,相對于拐賣兒童罪,拐騙兒童罪懲罰力度大大降低。為此,孫海洋提出,希望能提高拐騙兒童罪的量刑,有力震懾住犯罪分子。
阮齊林則提供了現行法律框架內的另一種策略:在這個案件中,考慮到被告人拐騙了兩名兒童,侵害的是兩個個體的人身權利,可以主張同種數罪并罰,拐騙1名兒童最高判5年的話,拐騙2名最高可判10年。
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取消拐騙兒童罪,并入拐賣兒童罪之中
一直以來,也有不少人建議從立法層面完善拐騙兒童罪。例如,重慶榮昌檢察院檢察員徐曉麗等人曾撰文建議增加該罪名的情節嚴重的相關規定。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2016級刑法學碩士劉司墨也在論文中提出,拐騙兒童罪只有一檔法定刑,未明確規定減輕或者加重情節。作者建議,加重情節應包括行為數量、實施次數和危害結果等多種因素。數量和次數等因素都反映了行為對社會的惡劣影響和危害程度。
全國人大代表、寶貝回家尋子網創始人張寶艷也主張修法。她認為,拐騙兒童罪和拐賣兒童罪,對個體、家庭和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是相當的,二者在“拐走孩子”這一行為上沒有區別。因此,她建議取消拐騙兒童罪、將拐騙兒童罪并入拐賣兒童罪之中。
張寶艷也告訴南都記者,目前她已向相關的多個部門提交了書面建議,正在努力推動立法上的完善。
采寫:南都記者 郭若梅 劉嫚 蔣小天 發自北京
孫海洋女兒呼吁取消拐騙罪相關閱讀:
你支持騙跟賣同罪、買賣同罪嗎?
4月7日孫卓被拐案開庭,孫海洋女兒呼吁完善立法,取消拐騙罪,統一成拐帶兒童罪,只要把孩子帶走了,不管是偷來自己養,還是偷來送人,又或者偷來去賣,都要付出代價,要受到嚴重的處罰,只要立法完善了,才能震懾人販子,才能天下無拐!
對于尋子家庭來說,拐騙罪跟騙賣罪有什么區別,對于一個丟失孩子的家庭,受傷害的程度是百分百的,但法律上的騙跟賣卻是天壤之別,騙是最高量型5年,賣是最低5年,最高可判處死刑;而孫卓被拐案,有可能會以騙來定罪,因為時間太久,沒有找到吳飛龍賣孩子的證據,而且他一直不承認收了買家的錢。
如果說給吳飛龍量型5年,不要說孫海洋不同意,尋子家庭不同意,連我們這些千千萬萬的老百姓都不同意,這樣的法律怎么能震懾住人販子,每個拐賣小孩的人販子被抓到了,都可以說只是騙來送人或自己養,不承認有經濟上的互動,法律上的漏洞給這些人販子轉了空,讓他們肆無忌憚的活動,偷了別人家的小孩,卻可以安然無恙的生活,所以呼吁騙跟賣同罪,買賣同罪!
拐賣兒童罪的法律規定
拐走孩子是一種極其嚴重的犯罪行為,對被拐兒童和其家庭造成的創傷和影響難以估量。
取消拐騙罪,統一成拐帶兒童罪,實際上是對現有法律的修訂和完善。
當前,我國刑法規定了拐騙罪和拐賣婦女兒童罪兩項罪名。拐騙罪是指以非法手段將他人拐騙走,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較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死刑,并處罰金。
而拐賣婦女兒童罪則是指以販賣、收買、運輸、轉移、交接等方式,將婦女兒童販賣、收買、運輸、轉移、交接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
雖然拐騙罪和拐賣婦女兒童罪都涉及到拐走他人的行為,但是兩者之間還是有很大的區別。拐騙罪側重于非法手段,即以欺騙、脅迫、強制等手段將他人拐騙走,強調的是拐騙手段的非法性和違法程度。
而拐賣婦女兒童罪則側重于販賣、收買、運輸、轉移、交接等行為,強調的是行為的危害性和社會的公共利益。
在這種情況下,將拐騙罪統一成拐帶兒童罪,能夠更好地強調拐帶行為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和利益。
同時,統一的罪名也能夠簡化司法程序,提高司法效率,更好地維護社會的公共安全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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