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您好,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該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犯罪客體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即他人根據自己的意愿自由支配自己身體活動的權利。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對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權利的任何自然人。人身自由,是法律賦予人參與社會活動、行使權力的基本保證。身體自由權作為一種人格權,是組成民事權利體系之一的人身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民事權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權利能力。凡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體自由權在內的民事權利。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對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包括無辜公民、犯錯誤的人、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
(二)客觀要件
非法拘禁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具體方法,可以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表現為作為,也可以表現為不作為。但無論是何種方法,都必須是非法的才能構成非法拘禁罪。所謂拘禁,是指以強制性方法是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行動的自由。非法拘禁具有非法性和強制性。
首先,拘禁行為必須是非法的。非法性,主要表現為:
一是無權拘禁他人的一般公民以非法手段拘禁他人,使其失去人身自由(如綁架他人為人質討債等)。
二是有權拘禁他人的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不遵守法律規定,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和條件,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使他人無法恢復人身自由(如不釋放已經被認定為無罪的人)。
其次,拘禁行為強調強制性。所謂強制性,是指違背他人意志,強制使他人處于被管束之中。主要表現為使用足以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手段,如實施捆綁、關押、緊閉等。
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是一種持續行為,即該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于繼續狀態,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身體自由,不具有間斷性。時間持續的長短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只影響量刑。但時間過短、瞬間性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則難以認定成立非法拘禁罪。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司法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于有犯罪事實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行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但發現不應拘捕時,借故不予釋放,繼續羈押的,則應認為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對于正在實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時被發覺的、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眾依法扭送至司法機關的,是一種權利,而不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非法拘禁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從實際發生的案件來看,多為掌握一定職權的國家工作人員或基層干部。另外,這類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員較多。有的是經干部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的;有的是經上級領導同意或默許的;有的是直接策劃、指揮者,有的是動手捆綁、奉命看守者。因此,處理時要注意,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責任者和出于陷害、報復和其他卑鄙動機的人員。對其他人員應實行區別對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非法拘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過失不構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如泄憤報復、打擊迫害、鬧特權、耍威風、居心不良另有所圖等,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非法拘禁罪有哪些構成要件
根據我國《刑法》的法律規定可以知道, 非法拘禁罪 指的是通過拘押、禁閉等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身體自由權。非法 拘禁罪的構成要件 包括下面四點: 第一,在客體上,非法拘禁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權。身體自由權屬于人格權的一種,是人身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受到法律保護; 第二,在客觀上, 犯罪嫌疑人 存在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通過非法逮捕、拘留、監禁、扣押等方式,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身體自由; 第三,在主體上,非法拘禁罪的主體屬于一般主體,只要是達到 刑事責任年齡 ,具有 刑事責任能力 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第四,在主觀上,本罪要求行為人有主觀上的故意,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侵犯對象
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對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權利的任何自然人。身體自由權作為一種人格權,是組成民事權利體系之一的人身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民事權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權利能力。凡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體自由權在內的民事權利。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對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規律而出生的人),即包括無辜公民、犯錯誤的人、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有一種觀點認為,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只是指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動能力的人,包括潛在的有意志活動能力的人在內,如幼兒、醉酒者和熟睡中的人。但不應包括完全沒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動能力的人,如嬰兒、嚴重的精神病患者。
客觀要件
非法拘禁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
這里的“他人”沒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錯誤或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的身體自由。凡符合這一特征的均應認定為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監禁、扣押、綁架,辦封閉式“學習班”、“隔離審查”等等均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概括起來分為兩類:一類是直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由,如捆綁;另一類是間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曲,即將他人監禁于一定場所,使其不能或明顯難以離開、逃出。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例如,將婦女洗澡時的換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恥心無法走出浴室的行為,就是無形的方法。此外,無論是以暴力、脅迫方法拘禁他人,還是以欺詐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是一種持續行為,即該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于繼續狀態,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身體自由,不具有間斷性。時間持續的長短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只影響量刑。但時間過短、瞬間性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則難以認定成立非法拘禁罪。
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司法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于有犯罪事實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行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但發現不應拘捕時,借故不予釋放,繼續羈押的,則應認為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對于正在實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時被發覺的、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眾依法扭送至司法機關的,是一種權利,而不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
主體要件
非法拘禁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從實際發生的案件來看,多為掌握一定職權的國家工作人員或基層農村干部。另外,這類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員較多。有的是經干部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的;有的是經上級領導同意或默許的;有的是直接策劃、指揮者,有的是動手捆綁、奉命看守者。因此,處理時要注意,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責任者和出于陷害、報復和其他卑鄙動機的人員。對其他人員應實行區別對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
主觀要件
非法拘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
過失不構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因法制觀點差,把非法拘禁視為合法行為;有的出于泄憤報復,打擊迫害;有的是不調查研究,主觀武斷、逼取口供;有的是鬧特權、耍威風;有的是濫用職權、以勢壓人;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圖。不管出于什么動機,只要具有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實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構成非法拘禁罪,如果非法剝奪他人身自由是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處罰更重的,應以其他罪論處。
非法拘禁罪行為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2、客觀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 (1)行為人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2)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故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3)行為人有造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結果; (4)行為人采用了捆綁、關押、禁閉等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3、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犯罪主體包括無權行使拘禁權的人和有權行使拘禁權的人濫用職權兩種非法拘禁行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的表現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為會產生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為之,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產生的故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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