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新加的十三條是什么
在哪能找到(一)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三)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
(四)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五)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六)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七)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
(八)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
(九)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罪名補充規定(四)》修改的4個罪名
(一)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二)逃稅罪
(三)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
(四)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09年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二○○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一、將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將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三、將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修改為:“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四、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五、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修改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六、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修改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八、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一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二:“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中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十、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十一、將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十二、將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原第三款作為第四款,修改為:“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十三、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十四、將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十五、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于《罪名補充規定(四)》的時間效力。《罪名補充規定(四)》所確定的13個罪名是針對《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條(款)或者修改原刑法條(款)而規定的,在適用《刑法修正案(七)》辦理案件時應當嚴格依照《罪名補充規定(四)》的規定適用相關條(款)的罪名。《罪名補充規定(四)》不是對刑法的補充、修改,只是對罪名的確定,其時間效力及于《刑法修正案(七》的施行期間。
(二)關于刑法分則目前罪名的總體數量。修訂刑法施行后,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共確定了414個罪名。2002年3月26日,“兩高”《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新增6個罪名,同時減少2個舊罪名。2003年8月21日“兩高”《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二)》新增4個罪名。2007年11月6日“兩高”《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新增14個罪名。此次“兩高”《罪名補充規定(四)》新增9個罪名。截至目前,刑法分則共有罪名445個。
非法占用資金判幾年
違法運用資金罪既遂最多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規定,構成該罪的處罰是: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既遂處罰標準? 行為人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既遂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能判刑嗎 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既遂判刑標準是: 1、自然人犯此罪既遂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單位犯此罪既遂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三、違法運用資金罪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違法運用資金罪刑事責任的追究:既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內幕交易行為的構成要件
內幕交易的行為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侵害的客體是證券、期貨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證券、期貨投資人的合法利益;
2、客觀要件。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有關法規,在涉及證券發行或者其他對證券有影響的信息正式公開前,利用自己所知的內幕進行交易;
3、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只能依故意構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4、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定主體,是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即內幕人員。
內幕交易包括哪些行為
內幕交易包括下列行為:
1、知情人員買人或者賣出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證券;
2、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買人或者賣出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證券;
3、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泄露該信息的行為;
4、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舊法-(一)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四)多次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的;(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新法-(一)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二)二年內三次以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三)明示、暗示三人以上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四)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百萬元以上,或者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同時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以出售或者變相出售未公開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二)因證券、期貨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三)二年內因證券、期貨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四)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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