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取保候審保證人的處罰依據
法律主觀:
取保候審的保證人需要符合的條件:1.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2.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3.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4.與本案無牽連。符合以上條件就可以在為他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時候,擔當保證人。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與本案無牽連;(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取保候審跑了擔保人怎么處罰
一、取保候審人跑了擔保人怎么辦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后逃跑,保證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保證人不承擔法律責任;如果保證人違反規定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則追究保證人刑事責任。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第六十八條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二、取保候審擔保人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回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答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申請取保候審可根據案件訴訟階段向相應的辦案單位提出取保候審申請。 三、取保候審擔保人承擔什么責任 取保候審的保證人應當履行保證義務,保證被取保候審人在不被羈押的情況下,隨傳隨到,候審不誤。違反規定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包括監督被保證人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如果被保證人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要監督、督促被保證人向執行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請求批準;監督被保證人在司法機關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監督被保證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監督被保證人不得串供、毀滅、偽造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對取保候審保證人的處罰依據
法律分析:取保候審需要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采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得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取保候審保證金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統一收取和管理。
保證人必須符合的條件:第一,與本案無牽連;第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第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第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取保候審采取保證人擔保的,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經查證屬實后,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對保證人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向保證人宣布罰款決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對保證人罰款決定書》后的五日以內,向執行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核一次。上一級主管機關收到復核申請后,應當在七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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