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詐騙罪的立案標準量刑
刑法中沒有“詐賭”這一罪名的規定,如果行為比較嚴重則可能構成詐騙罪。
其立案標準一般是:
1、實施詐騙的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2、犯罪嫌疑人虛構了一些事實或隱瞞了一些情況,致使對方受騙;
3、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以上;
4、詐騙的主體一般是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一、賭博詐騙罪的立案標準量刑
1、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2、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
3、賭博罪的違法界限
4、參與賭博的動機和目的。 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獲取錢財的目的。
二、詐騙立案條件
1.有犯罪事實;
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3.在管轄范圍內。
三、賭博詐騙怎么舉報
1.直接前往當地公安機關或者通過信函等方式向當地公安機關舉報,也可以直接撥打110或者當地報警電話舉報。
2.向公安部網安局的“網絡違法犯罪舉報網站”提交舉報內容。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詐賭沒有當場抓住怎么定罪
一、詐賭沒有當場抓住怎么定罪
1、如果詐賭沒有當場抓住,但是在口供、視頻或者其他證據下足以證明犯罪的話,那么執法機關一樣可以依據進行處罰;構成賭博罪的一般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還要處罰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強奸罪;詐騙罪】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零一條【聚眾淫亂罪】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起訴詐賭需要哪些資料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詐賭怎么定罪
詐賭罪的立案標準是否構成犯罪,要看當事人是否有犯罪事實,及是否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成立,量刑要考慮犯罪動機、社會危害性、是否有從輕或減輕情節,以及當事人的認罪態度等因素確定。建議及時委托辯護人,會見當事人,調取有利證據,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遇到了被人詐賭的情況,詐賭而給自己帶來了損失之后,先收集足夠的證據,然后在去報警。
一、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2、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3、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別賭博犯罪與賭博違法行為:
1、參與賭博的動機和目的。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獲取錢財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并不是為了營利,而僅僅是為了消遣娛樂、打發無聊、聯絡感情等,不能成立賭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只要以獲取錢財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實際獲得了錢財,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2、涉賭數額及參賭次數。有些親戚朋友、鄰居之間偶爾賭博也有輸贏,但輸贏不大;有些經常聚賭,但涉賭數額很小,參賭者并不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對此可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等行政處理,但不宜認定為犯罪。
3、參賭人員身份及參賭人員之間的關系。如果參賭人員都是親戚朋友、同事、鄰居、鄉親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進行處理。除非涉賭數額非常大,經常聚賭且嚴重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
三、賭博罪和詐騙罪有以下區別:
1、犯罪客體不同
詐騙罪屬于侵犯財產罪,侵犯的客體,可以是簡單客體,也可以是復雜客體。而賭博罪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擾亂公共秩序罪,侵犯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妨害社會風尚。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賭博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而詐騙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公私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的行為。
3、犯罪主觀方面不同
賭博罪的犯罪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而且具有營利的目的。當然,行為人只須具有營利的目的即可,至于實際上營利與否、營利多少則不影響賭博罪的成立。詐騙罪是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公私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主觀上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包括間接故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三十六、 將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修改為:“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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