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罰金不交會怎么樣
一、判刑罰金不交會怎么樣
1、刑事案件罰金不交,會被強制執行,而且會影響緩刑。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除非是確有困難無法繳納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三條
【罰金的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二、罰金有哪些特征
1、罰金與沒收財產一樣,都是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采取的強制性財產懲罰措施;
2、按照“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罰金同沒收財產一樣,也只能執行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不能執行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后有的財產;
3、罰金的范圍只能是強制犯罪分子繳納個人所有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如果沒有錢款,可以對其擁有的合法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變賣、拍賣措施,用變賣、拍賣的錢款折抵罰金;
4、罰金的繳納是在法院的判決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罰的執行問題。
坐完牢罰金不交會怎么樣
判刑后罰金不交的后果是會被法院強制執行,而且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判處的罰金,一般是在判決沒有正式宣判前就要求繳納,所以不交罰金,會直接影響法院的判決。
坐牢出來后罰金不交的話可能會被強制執行,可以對其擁有的合法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變賣、拍賣措施,用變賣、拍賣的錢款折抵罰金。確實沒有錢可以緩交,可以一而再再而三緩交。不交對量刑和減刑都有所影響,但確實無力交的,要根據案件有所證明。如果沒有錢款,罰金的繳納是在法院的判決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罰的執行問題。
罰金作為一種財產刑,是以剝奪犯罪人金錢為內容的,這是罰金與其他刑罰方法顯著區別之所在。相關法律規定,罰金屬于附加刑,如果未交納的,不會影響所判的主刑的執行,主刑服刑期滿后,就應該將罪犯予以釋放,但未交的罰金可由法院強制執行。不交罰金,會直接影響法院的判決: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判處的罰金,一般是在判決沒有正式宣判前就要求繳納的。如果不交,本來可以判處緩刑的,一般就判處實刑了,比如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執行的,直接就判處3年有期徒刑,人就送到監獄去了果本來就是實刑,不交罰金的,可能直接在刑期上,上浮10%至20%。比如原來判處5年的,現在就判6年了。不交翻緊還有很多不好的后果。
一、人坐牢了罰金怎么辦?
(1)自動繳納。這是指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犯罪分子能夠按時、自覺、主動地繳納全部罰金。自動繳納是實現罰金的最主要方式。犯罪分子的親屬自愿代替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也應當允許。如果被判處主刑,這種悔罪表現可作為減刑的情節適當考慮。
(2)強制繳納。這是指人民法院規定的繳納期限屆滿,有繳納能力的犯罪分子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罰金,人民法院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強制犯罪分子繳納。強制繳納措施有查封、變賣財產、凍結存款、扣留收入等。筆者認為,對有繳納能力、期滿未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采取強制措施、變賣其財產或執行其錢款時,也應當扣除其拖延履行這部分罰金的利息,利息可以按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只有如此,才能給拖延罰金繳納的犯罪分子以應有的懲處。另外,拖延繳納會給司法機關罰金刑的執行增加一定的難度。因此,對有繳納能力而不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在懲罰力度上應當和一時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犯罪分子有所區別,否則,就會影響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不利于罰金刑執行。
二、可以減刑的活動有哪些?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五十三條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法院判決的罰金不交有什么后果
法院判決的罰金不交有什么后果法院判決的罰金不交的后果為強制繳納。
被判處罰金的被告人,應當在判決書確定的繳納日期前主動繳納罰金。如果到期后不繳納,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罰金繳納方式的如下:
1、自動繳納。指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犯罪分子能夠按時、自覺、主動地繳納全部罰金。自動繳納是實現罰金的最主要方式,能夠反映出犯罪分子的悔罪態度和程度;
2、強制繳納。指人民法院規定的繳納期限屆滿,有繳納能力的犯罪分子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罰金,人民法院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強制犯罪分子繳納。強制繳納措施有查封、變賣財產、凍結存款、扣留收入等;
3、隨時繳納。指對于不能主動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其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這一方式有助于保證罰金刑的實現。追繳罰金,可以不受行刑時效的限制,在任何時候都可以對被判罰金的犯罪分子執行罰金刑,避免了犯罪分子隱匿、轉移財產,逃避追繳罰金的僥幸心理,最大程度地保證了罰金的執行;
4、減免繳納。指在判決生效后,由于犯罪分子遇到了無法抗拒的天災人禍,按原判決數額繳納確有困難,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繳納。
罰金有以下四種適用方式:
1、單科式;
2、選科式。在罰金單獨適用的情況下,相關法律規定罰金與其他刑種并列,可供選擇適用;
3、并科式。在罰金附加適用的情況下,明確規定判處自由刑時,必須同時并處罰金;
4、復合式。復合式是指罰金的單處與并處同時規定在一個法條之內,以供選擇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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