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走私文物罪與非罪,應當從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兩方面把握。在主觀方面,如果行為人沒有犯罪故意,即行為人不知其攜帶的是文物,或者不知其攜帶的文物是國家禁止出口的,即使其客觀上具有運輸、攜帶或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過境的行為,也不能認為其構成本罪。
從客觀方面看,主要看行為人走私的文物是否屬于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根據《文物保護法》規定、文物出口或個人攜帶文物出境、都必須先向海關申報、經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鑒定并發給出口許可憑證才能出境,可見并非所有的文物都禁止出境。如果行為人違反海關、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或郵寄的文物并非國家禁止出口的,只能認為其行為是一般走私行為,而不能認為是走私文物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走私文物罪的立案標準:
1、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以上文物的;
2、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價值在五萬元以上的。
走私文物罪,是指單位或個人違反海關法規和文物保護法規,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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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條
規定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的“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范圍認定。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二級文物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款的規定,以走私文物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一級文物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款規定的“情節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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