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含義如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犯此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客觀:
[刑法條文] 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依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據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于問題的解釋》(2000.12.5法釋〔2000〕42號) 第五條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包庇”,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使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逃避查禁,而通風報信,隱匿、毀滅、偽造證據,阻止他人作證、檢舉揭發,指使他人作偽證,幫助逃匿,或者阻撓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查禁等行為。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縱容”,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放縱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 第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跨境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二)包庇、縱容境外黑社會組織在境內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多次實施包庇、縱容行為的; (四)致使某一區域或者行業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遭受黑社會律性質組織特別嚴重破壞的; (五)致使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逃匿,或者致使對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查禁工作嚴重受阻的; (六)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七條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立法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2002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認定
一、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主要是:
(1)主觀方面不同。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后罪則出于過失。
(2)行為方式不同,本罪的行為方式表現為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放縱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后罪則表現為一切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務的所有玩忽職守的行為。
(3)定罪情節有不同。本罪系行為犯,一實施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除非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都構成本罪;后罪為結果犯,玩忽職守的行為必須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損失的危害結果方能構成其罪。
(4)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為復雜客體,既侵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又侵犯社會正常的治安秩序,且以后者為主;后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正常的管理活動。
二、本罪與濫用職權罪的界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采用各種方法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無疑是濫用職權,如果因此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又觸犯濫用職權罪,屬想象競合,應當擇一重罪定罪處罰。
三、本罪與窩藏、包庇罪的界限。二者的區別主要是:
(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本罪;后罪的主體則側為一般主體,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論是否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可構成其罪。
(2)客觀行為方式不同。本罪包庇行為極為廣泛,既包括作假證明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包庇、窩藏行為,又包括其他諸如通風報信,隱匿、毀滅、偽造證據,阻止他人作證、檢舉、揭發,指使他人作偽證,阻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查禁等其他包庇行為;后者則只包括為犯罪分子作假證明包庇及提供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比本罪行為狹窄得多。
(3)犯罪對象不同。本罪行為包庇的對象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包括其成員;后罪行為的對象則是一切犯罪的人包括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4)犯罪客體不同。本罪所侵犯的主要是國家機關查禁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正常秩序;后者所侵犯的則是國家司法機關查禁犯罪分子的正常秩序。國家機工作人員如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提供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既觸犯本罪,又觸犯窩藏、包庇罪,屬想象競合,應擇一重罪論處。比較兩者,刑罰基本相當,但本罪性質嚴重,因此,應以本罪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四、罪與偽證罪的界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刑事訴訟中,如果擔任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而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或者隱匿罪證的,既觸犯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又觸犯偽證罪,為想象競合,應擇一重罪定罪處罰。
惡勢力團伙認定標準
惡勢力團伙認定標準一、惡勢力團伙認定標準是什么
1、惡勢力團伙認定標準如下:
(1)必須是三人以上,重要成員固定或基本固定,并有明顯的首要分子;
(2)有共同的目的,有計劃、分工和較穩定的組織聯系;
(3)其組織目的,一般是為長時間內通過多人實施多次違法犯罪而糾合在一起;
(4)其性質是“為非作惡,欺壓百姓”。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數罪并罰】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特征】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客體為社會管理秩序;
2、客觀要件。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3、主體要件。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單位;
4、主觀要件。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有明確的故意;
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構成四要素?
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構成四要素?客體要件。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客體是所侵害的社會關系,即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所謂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行為人為了實施其違法犯罪的目的,為首發起、糾集和組織有共同目的人,建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所謂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是指在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中處于領導地位,對該組織的活動進行策劃指揮、協調的行為。所謂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是指自愿而積極加入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本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即構成犯罪。同時本罪屬選擇性罪名,只要實施組織、領導、積極參加的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本罪。組織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定組織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定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定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犯本罪,同時又有其他犯罪行為,分別定罪,依本法關于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單位。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有明確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而積極參加;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而組織、領導;如果不了解情況,參加了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事后退出的,可能構成別的罪,而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責任。當然,如果參加時不明知,加入后明知了仍不退出,則應按本罪追究刑事責任。本罪的追求目標是金錢和權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條 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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