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擴展資料:
相關案例:公司法人代表虛開增值稅發票300萬獲刑10年
正義網邵陽7月12日電(通訊員唐杰 周懿)7月11日,湖南省邵陽市城步苗族自治縣檢察院依法起訴的涂中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該縣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涂中明被判罪成獲有期徒刑十年。
涂中明,男,39歲,江西省上高縣人。2011年11月,涂中明與田某等人看中了城步良好的投資環境,在該縣注冊成立了城步永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永盛公司)。
取得了“一般納稅人資格”,公司經營范圍是中藥材。涂中明擔任公司法人代表,負責公司管理等相關事務。
2012年3月20日,一名自稱“朱總”的人來到永盛公司,謊稱欲購買60余萬元的中藥材,并要求涂中明幫其開具30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承諾事成后給予涂中明1.8萬元的“好處費”。
次日,涂中明在沒有進行實際貨物交易及核實購貨方相關證件的情況下,安排公司會計尹某以“南平市某藥業公司購買中藥材”的名義,開具了30份總金額約為30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朱總”以驗證發票真偽為由,用U盤將30份發票的電子掃描件拷貝后離去。事后,“朱總”一直沒有來永盛公司提貨,并斷絕了與涂中明的聯系。
2012年3月底,永盛公司虛開的30份發票被“朱總”篡改了購貨方名稱、銷貨方名稱及貨品名稱等信息后,經福建省永安市的鄧某(另案處理)介紹。
被福建省順昌縣恒升工貿有限公司負責人曾某(另案處理)以30萬元的價格購買,并在順昌縣國稅局抵扣稅款51余萬元。“朱總”非法獲利30萬元,曾某非法獲利20余萬元。
2012年4月,涂中明將永盛公司虛開的30份發票向本縣國稅局報稅,繳納稅款4.5余萬元。法院認為,涂中明虛開稅款數額高達300余萬元,屬于數額巨大,給國家造成稅收損失46萬余元,故作出以上判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虛開增值稅發票罪
參考資料來源:鳳凰網-公司法人代表虛開增值稅發票300萬獲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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