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立案標準為:
首先,行為人要有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能力。
其次,行為人要認識到到判決、裁定已經生效。
再次,行為人有逃避或者拒絕執行行為,可以是使用暴力抗拒執行,如辱罵、群毆執行人員,撕毀執行文書等;也可以是“軟對抗”,比如通過隱藏、轉移財產,無償、低價轉讓財產,或者通過虛假債務的方式,降低自己的履行能力。
情節嚴重,是指下列行為: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構成要件如下:
(一)行為主體
行為人必須是應當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的人(不包括這些人的親屬,但親屬可構成共犯);
(二)客觀方面
1.行為表現,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2.行為人在判決、裁定生效之前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的,不應以拒執罪論處。其次,行為人在行立案之后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的,應以拒執罪論處;
3.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三)主觀方面
行人主觀上存在犯罪故意。
拒執罪屬于自訴案件,但是也可以提起公訴。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執行法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立案、不提起公訴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會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1、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下列情形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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