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購濫伐林木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據《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點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株至1000株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500株以上,為重大案件;濫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00株以上,為特別重大案件。濫伐林木罪認定:區分本罪與盜伐林木罪的界限。兩者都侵犯國家保護林業資源的管理制度,在認定犯罪時應當參照有關保護森林的法規,而且兩種犯罪往往交織在一起。但是,這兩種犯罪的性質不同。過去理論上一般認為,區分濫伐和盜伐的界限,以是否經過主管部門的批準并取得采伐證為標準。濫伐是指經主管部門同意,但未按采伐證規定任意采伐的行為;盜伐是未經主管部門同意,秘密采伐的行為。但是,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不經主管部門批準而采伐本單位或者不人所有的林木的,顯然不宜再以盜伐林木罪論處。所以,現在以林木的歸屬為區分濫伐和盜伐界限的標準成為通說。濫伐林木罪采伐的是歸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盜伐林木罪采伐的是歸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據前述司法解釋,明知林木權屬不清,在爭議未解決前,擅自砍伐林木,情節嚴重的,應確定林木歸權屬,分別根據具體情況,按盜伐林木罪或濫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林木權屬難以確定的,按濫伐林木罪懲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三十二條 國家實行天然林全面保護制度,嚴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強天然林管護能力建設,保護和修復天然林資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態功能。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非法收購林木罪的判刑是怎樣的
符合以下要件的構成非法收購林木罪:1、主體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2、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3、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森林資源的管理活動;4、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林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款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如何確定構成非法濫伐林木罪
構成 非法濫伐林木罪 的認定: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森林資源的管理活動。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林區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行為。 3、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具有牟利目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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