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容留他人吸毒罪既遂如何裁判?
法院對容留他人吸毒罪既遂如何裁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十一條規定:[容留他人吸毒案]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教唆犯罪怎么判刑
教唆犯罪怎么判刑法律分析:
一、需要根據具體的教唆行為進行分析,比如教唆他人吸毒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他人犯罪,但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就以主犯論處;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則以從犯論處;教唆犯在個別特殊情況下,也可能是脅從犯,應以脅從犯論處。因此,將教唆犯一概視為主犯或一概視為從犯的觀點,有悖刑法規定。對此,有兩點需要說明:其一,在被教唆的人只是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的情況下(以處罰犯罪預備為前提),教唆犯與被教唆者雖然成立共同犯罪,但對教唆犯不宜適用本規定,而應適用第29條第2款;否則與第29條第2款不協調:即在被教唆者根本沒有實施被教唆的罪的情況下,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在被教唆者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的情況下,如果適用本規定認定為共同預備犯罪,則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顯然不合情理。其二,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情況下,即使被教唆者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也應適用上述規定,分清作用予以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三百五十三條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衍生問題:
故意犯罪如何量刑?
將故意犯罪區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雖然是一種法定分類,但法律并未規定間接故意犯罪可以從輕處罰,因而只是一種酌定量刑情節。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而間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希望與放任,在意志程度上存在明顯區別,希望的犯罪明顯而堅決,放任的犯罪模糊而隨意,正是在這一點上體現了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主觀惡性的不同。但也有學者對此持不同觀點,認為在惡劣程度上,不能認為直接故意的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必然大于間接故意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并進而認為對直接故意犯罪的處罰必然重于間接故意犯罪。對此筆者認為應當根據間接故意犯罪的不同情況具體進行分析。主要有以下3種情形:一是犯罪行為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結果的發生;二是行為追求一個非犯罪目的,但在行為過程中放任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三是在突發性犯罪中,行為人不計后果,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在上述幾種情形中,只有第一種情形不宜認為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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