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量刑標準2023如下:1、構成開設賭場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2、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罪的立案標準為,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2)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
(3)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5)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開設賭場罪的一般認定為:
1、開設賭場多為固定場所,并在同一場所組織過多次賭博活動,賭博時間也相對持續;而聚眾賭博多為臨時性的,賭博場所可由參賭人員商定;
2、開設賭場多由行為人所有或控制賭場,故“流動的賭場”也可以認定為賭場;
3、開設賭場多針對不特定的參賭人員,即任何賭博人員均可按“規矩”參賭;而對于人員相對固定的賭博行為,則較宜定性為聚眾賭博;
4、開設賭場一般由“賭頭”或專門雇傭的人員坐莊,有固定的賭場規則和抽水比例;而聚眾賭博人員多為輪流坐莊,自行商定規則,一般較少抽水。
開設賭場案件辦理中出現的問題:
1、共犯的認定
打擊開設賭場犯罪首先應當追究老板及合伙經營者的刑事責任。開設賭場多為共同犯罪,但是隨著賭場規?;内厔?,不少賭場都雇用了許多工作人員,他們分工明確,專人專職,而真正的幕后老板甚至不用在賭場出現就能操控整個賭場的運作并從中漁利。在實踐中,對于賭場雇傭的工作人員,一般將明知賭場內有賭博活動仍然參與或提供輔助的人員歸為共犯。如記賬人、抽水人、管理人、望風人、接送賭客的人,而服務員、清潔工等由于參與程度較低,不作為共犯。
以下幾種情況認定為開設賭場共犯:
(1)提供賭博機、資金、場地、技術支持、資金結算服務的;
(2)受雇參與賭場經營管理并分成的;
(3)為開設賭場者組織客源收取回扣、手續費的;
(4)參與賭場管理并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
(5)提供其他直接幫助的。
根據以上規定的精神,構成開設賭場罪的共犯,必須是該共犯的行為對賭場的開設及運營起到了直接的、不可或缺的幫助作用。因此,對于有些棋牌室雇傭的看場“馬仔”其與賭場開設者之間并不具有完全的共同犯罪故意,也沒有因為賭場活動而獲得額外利益,沒有起到直接的、不可或缺的幫助作用,社會危害性較小,故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可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2、聚賭行為是經常性還是偶發性的認定
開設賭場行為一般要有持續性和穩定性,即開設賭場的犯罪嫌疑人形成了一個相對固定的組織,多次開展賭博活動。實踐中,一般認為存在開設賭場行為就認定為開設賭場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四十三條[賭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開設賭場罪量刑標準
1、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2、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3、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4、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二、開設賭場罪量刑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為依法懲治網絡賭博犯碰鎮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現就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1、關于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一)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后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關于網上開設賭場共同犯罪的認定和處罰
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于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一)為賭博網站提供笑孝粗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二)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
(三)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5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機關書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實施上述行為的;
(二)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軟件開發、技術支持、資金支付結算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明顯異常的;
(三)在執法人員調查時,通過銷毀、修改數據、賬本等方式故意規避調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
(四)其他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的。
如果有開設賭場的犯慎陪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響對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定的,可以依法對已到案者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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