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一般的文物到國外犯法嗎?
古猿化石、古人類化石以及與人類活動有關的第四紀古脊椎動物化石(一律禁止出境)
2、建筑物的實物資料
2.1建筑模型、圖樣(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2.2建筑物裝修、構件(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3、繪畫、書法
3.1中國畫及書法:肖像、影像、畫像、風俗畫、戰功圖、紀事圖、行樂圖等(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屬于本人或其親屬的肖像、影像、畫像等不在此限)
3.2油畫、水彩畫、水粉畫(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1949年后參照名單執行)
具有重大歷史、藝術價值,產生廣泛社會影響的(一律禁止出境)
3.3壁畫(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近現代著名壁畫的原稿、設計方案及圖稿(一律禁止出境)
4、碑帖、拓片
碑碣、墓志、造像題記、摩崖等拓片及套帖;古器物拓片,包括銘文、紋飾及全形拓片(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新發現的重要的或原作已毀損的石刻等拓片(一律禁止出境)
5、雕塑
人像、佛像、動植物造型及擺件等(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名家作品(參照名單執行)
具有重大歷史、藝術價值,產生廣泛社會影響的(一律禁止出境)
6、銘刻
6.1甲骨(一律禁止出境)
6.2璽印:歷代官印,包括璽、印、戳記等(一律禁止出境)
名家制?。▍⒄彰麊螆绦校?br /> 各類軍政機構、黨派、群眾團體使用過的,以及其他有特殊意義的印章、關防、印信等;著名人物使用過的有代表性的個人印章(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6.3封泥(一律禁止出境)
6.4符契:包括符節、鐵券、鉛券、腰牌等(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6.5勛章、獎章、紀念章:反映重大歷史事件,有特殊意義的;頒發給著名人物的;有重要藝術價值的(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屬于本人或其親屬的不在此限)
6.6碑刻(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6.7版片(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7、圖書文獻
7.1竹簡、木簡(一律禁止出境)
7.2名人書札(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屬于本人或其親屬的一般來往函件不在此限)
7.3手稿;涉及重大歷史事件的或著名人物撰寫的重要文件、電報、信函、題詞、代表性著作的手稿等(一律禁止出境,屬于本人的信函、題詞、代表性著作的手稿等不在此限)
7.4書籍:存量不多的木板書及石印、鉛印的完整的大部叢書,如圖書集成、四部叢刊、叢書集成、萬有文庫等;有重要歷史、學術價值的報刊、教材、圖冊等;有重大影響的出版物的原始版本或最早版本;地方志、家譜、族譜(1949以前的禁止出境)
有領袖人物重要批注手跡的(一律禁止出境)
7.5圖籍:各種方式印刷和繪制的天文圖、輿地圖、水道圖、水利圖、道里圖、邊防圖、戰功圖、鹽場圖、行政區劃圖等(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非公開發售的各種地圖等(一律禁止出境)
7.6文獻檔案:有重要歷史價值的;重大事件或歷次群眾性運動中散發、張貼的傳單、標語、漫畫等;重要戰役的戰報及相關宣傳品等(一律禁止出境)
8、錢幣
8.1古錢幣:各種實物貨幣、金屬稱量貨幣、壓勝錢、金銀錢等(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8.2古鈔:寶鈔、銀票、錢票、私鈔等(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8.3近現代機制幣:(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8.4近現代鈔票: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8.5錢范:古代各種錢范和近代各種硬幣的模具(一律禁止出境)
8.6鈔版(一律禁止出境)
8.7錢幣設計圖稿:包括樣錢、雕母、母錢等(一律禁止出境)
9、輿服
包括車船輿轎、車具、馬具、鞋帽、服裝、首飾、佩飾(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0、器具
10.1生產工具:反映近現代生產力發展的代表性實物,如工業設備、儀器等(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0.2兵器:中國自制的各種槍炮(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名人使用過的或有記年記事銘文的(一律禁止出境)
10.3樂器:包括舞樂用具(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已故著名藝人使用過的(一律禁止出境)
10.4儀仗(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0.5度量衡:包括附件(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0.6法器:包括樂器、幡、旗等(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0.7明器:各種材質所制的專為殉葬用的俑及器物(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0.8儀器:包括日晷、羅盤、天文鐘、天文儀、算籌等有關天文歷算的儀器和科學實驗儀器及其部件(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0.9家具:各種材質的家具及其部件(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黃花梨、紫檀、烏木、雞翅木、鐵梨木家具(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0.10金屬器:青銅器、金、銀、銅、鐵、錫、鉛等制品(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0.11陶瓷器:包括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殘片(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官窯器、民窯堂名款器,有紀年、紀事或作為歷史事件標志性的器物及殘件(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名家制品(參照名單執行)
10.12漆器:名家、名作坊或有名人款識的制品(參照名單執行)
10.13織繡品:各種織物、刺繡及其制成品和殘片,包括附屬于手卷、畫軸、冊頁上的包首、隔水等所用織繡品;地毯、掛毯等(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成匹的各種綢、緞、綾、羅、紗、絹、錦、棉、麻、呢、絨等織物(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織繡、印染等名家制品(參照名單執行)
緙絲、緙毛(包括殘片)(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0.14鐘表(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0.15煙壺(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名家制品(參照名單執行)
10.16扇子:包括扇骨、扇面(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名家制品(參照名單執行)
11、民俗用品
11.1民間藝術作品:年畫、神馬、剪紙、泥人等各種類型的民間藝術作品(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具有重要藝術價值的(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1.2生活及文娛用品:燈具、鎖具、餐具、茶具、棋牌、玩具等(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稀有的具有地方特色的代表性實物和民間文化用品(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2、文具
12.1紙:素紙,包括信箋及手卷、冊頁所附的素紙(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臘箋、金花箋、印花箋、暗花箋等(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2.2硯(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名家制硯或名人用硯(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2.3筆:包括筆桿(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2.4墨:包括墨模(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2.5其他文具:各種材質的筆筒、筆架、鎮紙、臂格、墨床、墨盒等(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名家制品或名人用品(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3、戲劇曲藝用品
戲衣、皮影、木偶以及各種與戲劇曲藝有關的道具(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唱片(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4、工藝美術品
14.1玉石器:包括翡翠、瑪瑙、水晶、孔雀石、碧璽、綠松石、青金石等各種玉石及琥珀、雄精、珊瑚等制品(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材質珍稀,工藝水平高,有一定歷史價值和其他特殊意義的(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4.2玻璃器(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4.3琺瑯器(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4.4木雕(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4.5牙角器:象牙、犀角制品(一律禁止出境)
車渠、玳瑁等其他骨、角制品(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4.6藤竹器(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4.7火畫:包括通草畫、紙織畫等(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4.8玻璃油畫:肖像畫、風俗畫(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屬于本人或其親屬的肖像畫不在此限)
一般故事畫、壽意畫等(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4.9鐵畫(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5、郵票、郵品
珍貴的郵票、實寄封、明信片、郵簡等(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郵票及未發行郵票的設計原圖、印樣;郵票的印版(一律禁止出境)
16、少數民族文物
16.1民族服飾:包括各種材質的佩飾(1966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6.2生產工具:能夠反映民族傳統生產方式的工具(1966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6.3民俗生活用品:反映民族傳統生活方式、具有民族工藝特點的(1966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6.4建筑物實物資料:具有代表性的民族建筑構件(1966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6.5民族工藝品:木雕、木刻、骨雕、漆器、陶器、銀器、面具、唐卡、刺繡、織物、樂器等(1966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6.6宗教祭祀、禮儀活動用品(1966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6.7文獻、書畫、碑帖、石刻:包括以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記錄的、有關本民族的文獻檔案,文藝作品的刻本、抄本,繪畫、家譜、書札、碑帖、石刻等(1966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6.8名人遺物:與重要歷史事件、活動相關的(一律禁止出境)
游客購買非法文物該怎么辦?
對文物的購買者一般是不進行刑事處罰的,但對于文化的倒賣者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觸犯了倒賣文物的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五條
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
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二十六條
倒賣文物罪
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買賣文物是什么罪
對文物的購買者一般是不進行刑事處罰的,但對于文化的倒賣者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觸犯了倒賣文物的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五條
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
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二十六條
倒賣文物罪
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擴展資料:
在安陽一建筑工地施工時,董某聽說打樁打到了古墓,晚上就和同伴挖掘古墓,挖出銅鼎、銅鏟、玉棕等14件文物。不久后,他就把其中的12件文物以700萬余元的價格出售。
他們沒想到的是,這個古墓是殷墟遺址邊緣的商代晚期墓葬,而挖出的文物中,有國家二級文物。
盜挖商代古墓12件文物賣了700多萬元
董某是安陽縣安豐鄉人,2011年10月的一天,他在安陽市大華金商都建筑工地18號樓打樁工程施工時,聽一位施工人員說,有人打樁打到古墓,“打”出了一件青銅器。他花了3萬元收購了這件青銅器。
“我沒有把發現古墓的情況給任何人說,想自己挖出來掙點錢?!彪S后,董某就和平時干盜墓的王某商量好,再找幾個人晚上10點以后來挖墓。
踩點后,在一天晚上,王某糾集另外3人,和董某一起偷偷盜掘這個古墓。當晚就從古墓中挖出兩個銅鼎、一個玉棕、一個銅鏟等14件文物。
過了兩三天,董某聯系了文物販子呂某,在呂某家里將12件文物以700萬余元的價格賣給鄭州倒賣文物的毛某(另案處理)等3人。董某給了呂某15萬元好處費,分給王某200萬元,自己得了500萬余元,又用36萬余元買了一輛汽車。
經山西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董某等人盜挖的文物中,銅鼎、玉棕均為國家二級文物,涉案文物出土于殷墟遺址邊緣地帶的商代晚期墓葬,具有很高的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
盜墓者被判15年仍有9件文物未追回。
案發后,安陽市公安局追回了部分文物,但還有9件,直至案件判決,仍未被追回。2012年10月31日,呂某到安陽市龍安區檢察院投案。
安陽市龍安區法院認為,董某、王某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其行為均已構成盜掘古墓葬罪。呂某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珍貴文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倒賣文物罪。
2013年12月6日,法院一審以盜掘古墓葬罪分別判處董某、王某有期徒刑15年、14年,并處罰金各20萬元,并責令退出贓款;以倒賣文物罪判處呂某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10萬元。判決后,3人均不服,提出上訴。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參考資料來源:/www.baidu.com/link?url=J8j8PKYK7-aEDBfsy-s0QB7afGutVsiFIL_RExulO3RUwynnEtFaJjctRQi-WLXIV0gAN748rB78c9GAFoMrI-4FgDHhKuSurj-6jlKYz1NSzkYNVuIhzS7OyN9ea5gBUiDxV17IravPr8frgjV0BdJV_oGVi7qCZbF1A71cf5e&wd=&eqid=ff04bbd70000516e000000045ca42b15"target="_blank"title="百度百科-刑法">百度百科-刑法
參考資料來源:/finance.chinanews.com/cul/2014/05-07/6144248.shtml"target="_blank"title="中國新聞網-男子盜挖商代古墓12件文物賣700多萬元獲刑">中國新聞網-男子盜挖商代古墓12件文物賣700多萬元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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