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1、數額較大的,金額在三千元至一萬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金額在三萬元至十萬元,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詐騙罪類型包括合同詐騙罪、保險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等,都是按照詐騙罪來定罪處罰的。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詐騙罪的立案標準為:
1、行為人實施了詐騙的行為;
2、行為人的詐騙行為,滿足“數額較大”的條件要求。數額較大一般為三千元到一萬元以上。
詐騙罪量刑標準金額是:
1、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五十萬元以上的,則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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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的金額與量刑標準如下:1、數額較大(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2、數額巨大(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數額特別巨大(五十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2、客觀要件。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詐騙罪立案標準如下: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詐騙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2、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客觀上實施了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及以上的行為;處罰標準具體為:
(1)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屬于數額較大;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3、且行為人實施的該行為屬于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的管轄范圍的。
詐騙未遂是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詐騙未遂的立案標準如下: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1、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2、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3、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規定行為,數量達到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五條
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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