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持槍搶劫罪的判定
如果行為人搶劫,雖然有槍, 但是槍是不小心漏出來了被被害人看到了,但是行為人并不知道,算持槍搶劫么未主動展示,一般情況下不算持槍搶劫。
持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搶劫的過程中,手中持有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所佩帶的槍支。無論行為人是否實際使用了槍支,都不影響對此情形的認定。如果行為人并未實際持有槍支,而是口頭上表示有槍;或者雖然隨身攜帶有槍支,但未持在手中,也未向被害人顯示,均不屬于這種情形。
行為人所持的槍支,應當是屬于公安機關制定的有 關槍支管理法中規定的槍支范圍。如果行為人以假作真,如手持仿真 槍等,也不屬于這種情形。持槍搶劫的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大,對公民
人身權利包括健康權、生命權的威脅也很大,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 性,而且行為人的持槍行為本身已構成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的 非法持有槍支罪。
若行為人所持的槍支系非法制造、買賣、盜竊、搶奪、搶劫而來的,則不僅應追究其持槍搶劫的刑事責任,對其非法制 造、買賣、盜竊、搶奪、搶劫槍支的行為也應認定為相應的犯罪,實行 并罰?!皹屩А钡母拍詈头秶m用《槍支管理法》的規定。這里的槍僅限于能發射子彈的真槍,不包括仿真槍與其他假槍;但不要求槍中裝有子彈。
非法持有槍支罪量刑標準
法律主觀:
法持有槍支罪量刑標準 answer:您好,針對您的非法持有槍支罪量刑標準有哪些?問題解答如下: 你好,關于非法持有槍支罪量刑標準的 問題,1、《 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它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它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它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的;
法律客觀:
非法持有槍支罪量刑標準2022 1、《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它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它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它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的;
搶劫彈藥罪既遂量刑標準?
搶劫彈藥罪既遂量刑標準?一、搶劫彈藥罪既遂量刑標準
1、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二、搶劫彈藥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權利。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槍支、彈藥、爆炸物。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包括軍用槍支、民用槍支和公務用槍;彈藥是指供上述槍支所用的各種彈藥;爆炸物是指軍用的或者民用的各種爆炸品如雷管、炸藥、雷汞等;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將槍支、彈藥、爆炸物搶走的行為。
暴力,是指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實行身體強制,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強暴行為,使其反抗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危害其人身安全的手段。暴力必須是針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的人身當場采取的打擊或強制;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即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搶劫。如果行為人不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加以搶奪的,不構成本罪。例如,出于搶劫財物的目的,而搶劫的卻是槍支、彈藥、爆炸物,仍構成搶劫罪。關于行為人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動機,可能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是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有的則是為了收藏防身,還有的可能是出于好奇。不同的動機對定罪沒有影響。
刑法搶劫罪量刑標準
如果他們在賭錢的時候輸了用暴力手段在桌面上要拿回自己的錢應該怎么判刑呢 行為人僅以所輸賭資為搶劫對象的,一般可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但如果行為人在賭博活動結束以后,又糾集他人對被害人實施搶劫,并且搶回的財物明顯超出自己所輸賭資范圍的,則應認定為搶劫罪?! “盖椤 ?007年8月至11月期間,蔡廷智同他人賭博輸掉1.9萬元。事后,蔡廷智經人提醒,懷疑參賭人員惠某、徐某二人用帶“記號”的牌與自己賭博。于是,蔡廷智便與妻弟孫某商議,搶回被惠、徐二人“騙”去的錢。同年11月,蔡廷智引誘惠、徐二人來自己家中賭博,隨后通知孫某帶人趕來。孫某等人趕到后,蔡廷智便責問二人是否曾在賭博中使詐,二人矢口否認,蔡廷智便伙同孫某強行將二人身上財物共計2.2萬元全部搶走。案發后,蔡廷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裁判 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蔡廷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建湖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蔡廷智犯有搶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廷智的辯護人關于其搶回的是自己所輸的賭資,不構成搶劫罪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被告人蔡廷智案發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其行為構成自首。被告人蔡廷智的辯護人關于其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法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蔡廷智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粚徯泻螅桓嫒瞬掏⒅俏丛诜ǘㄉ显V期內提出上訴,本判決已生效?! ≡u析 對于本案的定性,存在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蔡某以自己所輸賭資為搶劫對象,依照《意見》第七條的規定,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第二種意見認為,蔡某雖以所輸賭資為搶劫對象,但其是在離開賭博活動現場后,又糾集他人對被害人實施搶劫,并且其搶回的財物也明顯超出自己所輸賭資范圍,因此,應以搶劫罪追究責任。筆者贊成第二種意見。賭博活動是一種違法活動,賭博參與者的賭資依法應予沒收,在法律意義上屬于國家所有。但是對于僅以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對象的,行為人主觀上對于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的性質畢竟不像搶劫罪中對于他人財物的性質那樣認識得清晰和明確,其主觀故意的內容與搶劫他人財物有所不同,綜合考慮其主觀故意和客觀危害性,一般可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故《意見》第七條規定,搶劫賭資、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一般以搶劫罪論處,但行為人僅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對象,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罰。依據該解釋,通常行為人搶回自己所輸賭資的行為,不宜認定為搶劫罪。筆者認為,《意見》第七條雖然對僅以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對象的“搶劫”行為,作出了阻卻構成搶劫罪的規定,但其實卻隱含了兩個當然的前提條件: 1.時空限制:搶回所輸賭資行為應當發生在賭博活動的當場。司法解釋之所以對此種“搶劫”行為作出阻卻構成搶劫罪的規定,是基于在此種“搶劫”行為中,行為人主觀上對于所輸賭資的性質,不像搶劫罪中對于他人財物的性質那樣認識得清晰和明確,其主觀故意的內容與搶劫他人財物有所不同,因此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筆者認為,法律之所以容忍行為人主觀上發生認識模糊,就是因為在賭博活動過程中,財物的所有權轉移較為頻繁,行為人容易對財物的性質發生認識模糊。但如果行為人在賭博活動結束以后,又單獨或糾集他人對贏錢人實施搶回賭資的行為,其主觀故意已與一般的搶劫罪無異,應當成立搶劫罪?! ?.數額限制:搶取財物未明顯超出自己所輸賭資范圍。如果行為人雖然在賭博中輸了錢,但其搶回的財物卻明顯超出自己所輸賭資,應當認定為搶劫罪。正如上文所述,因為在搶回所輸賭資的過程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與普通的搶劫不同,所以一般不定搶劫罪。但如果搶回的財物明顯超出自己所輸賭資,行為人就不可能也不應該對其財物的性質發生認識模糊,其主觀故意的內容也就與搶劫他人財物沒有不同,因此也就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當然,也不可能要求搶回的財物與所輸賭資完全一致,但如果搶取財物超出自己所輸賭資,并且達到數額較大的,可以認定為“明顯超出”。對于“數額較大”的標準,目前尚無司法解釋對其加以明確規定,筆者的初步設想是,可以參照各地確定的盜竊罪數額較大的認定標準執行。 綜上所述,行為人僅以所輸賭資為搶劫對象的,只有在同時符合時空限制及數額限制兩個前提條件下,才能依據《意見》第七條之規定,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而在本案中,蔡某雖是以搶回自己所輸賭資為目的,但其是在輸錢后,感到不服氣,于是糾集他人,有預謀地對被害人實施搶劫。另外,經審理查明,蔡某賭博共輸掉1.9萬元,其中輸給兩被害人不到1萬元,但其共搶了兩被害人2.2萬元財物,其搶回的財物已明顯超出自己所輸賭資范圍。因此,雖然蔡某搶回賭資的行為是以其所輸賭資為搶劫對象,但對其仍應以搶劫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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