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據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適用解答》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范圍和計算標準為:
一、人身損害賠償
1、醫療費:按實際產生的費用,以從醫學角度治療身體損害必要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復治療而產生的費用
2、誤工費:以被害人工作單位實際扣發為限,且不高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護理費:指根據醫治需要而實際支出的護理人員費用以不高于醫院護理人員的實際收入為限
4、交通費:以必要和實際開支為限
5、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6、被撫養人生活費:依照被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7、喪葬費: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二、財產損害賠償
1、因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壞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物損失
2、犯罪行為損壞的財物所必然產生的經濟損失,如修理費等。
法律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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