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動物判什么罪
野生動物在野生情況下能夠存活下來,是因為他們又在野生情況下生存的能力,那就是他們的家,而人類總是會破壞它,并且會濫殺野生動物進行販賣,以此來獲取利益,小編通過你的問題帶來了以下的法律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販賣野生動物是什么罪
構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在刑法中的規定
【刑法條文】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相關法律】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情節嚴重,構成投機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對象只能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1988年11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9條規定:“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1988年12月10日國務院批準并由林業部和農業部聯合發布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共計258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所謂制品,是指對捕獲或得到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通過某種加工手段而獲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標本、皮張和其他有極高經濟價值的動物部位、肉食等。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
所謂收購,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以金錢作價,購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所謂運輸,是指未經批準,私自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所謂出售,是指未經批準,以牟利為目的出價售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至于是否已實際獲得利益,并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無論行為人實施的是其中一種行為,還是同時實施數種行為,均可構成本罪。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前段時間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販賣野生動物會構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情節嚴重的販賣就會構成犯罪的屬于國家珍稀保護動物的,就會構成犯罪,以上就是對你提出的問題的回答,如果您還有其它法律問題可以咨詢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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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珍貴瀕危野生植物罪
危害珍貴瀕危野生植物罪是指以非法方式破壞或者非法采集、運輸、加工、出售、收購珍貴瀕危野生植物而構成的犯罪行為。
危害珍貴瀕危野生植物罪是針對珍貴瀕危野生植物進行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珍貴瀕危野生植物是指在我國境內受國家保護的瀕危植物,包括被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保護法》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植物。危害珍貴瀕危野生植物罪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以非法方式破壞或者非法采集、運輸、加工、出售、收購珍貴瀕危野生植物,情節嚴重的還可能面臨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等處罰。危害珍貴瀕危野生植物罪是一種破壞生態環境的嚴重犯罪行為。與之相關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保護法》等,這些法律規定了對野生動植物的保護措施,尤其是珍貴瀕危野生植物的保護,是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危害珍貴瀕危野生植物罪的刑期有多長?危害珍貴瀕危野生植物罪涉及到不同的情形,根據具體的案情和法律規定,其刑期也會有所不同。在判決時需要考慮到罪犯的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可判處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還可能處以無期徒刑或死刑。
危害珍貴瀕危野生植物罪是一類破壞環境、違法采集野生植物的犯罪行為,對于我國生態建設和資源保護具有極大的影響。在實際工作中,需要加強對該罪刑事責任和處罰力度的執行力度,保護珍貴瀕危野生植物的生態系統,促進生態文明建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一條 非法狩獵、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收購、運輸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提供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的服務,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些行為違法了,你知道嗎?
這些行為包括:非法采礦、盜伐林木、非法捕撈、非法收購、倒賣、運輸、儲存、使用、處置珍貴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等,均屬于違法行為。
非法采礦、盜伐林木、非法捕撈、非法收購、倒賣、運輸、儲存、使用、處置珍貴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等,是指未經相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或者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擅自采集、開采、運輸、收購、銷售、儲存、使用、處置珍貴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的行為。這些行為均屬于違法行為,采取的處罰措施因具體情況而異。如非法采礦可能面臨嚴重的生態環境破壞,需要負責相應的民事賠償、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責任;非法收購、倒賣、運輸、儲存、使用、處置珍貴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等行為則會受到刑事、行政處罰。需要特別提醒的是,近年來保護珍貴野生動植物資源的法律法規越來越嚴格,各地查處的違法行為也越來越多,一些人因為對珍貴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的需求而非法收購、使用等,不僅容易被發現并受到處罰,還對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和環境造成極大傷害。
非法收購珍貴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也構成犯罪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與非法狩獵罪、非法采伐、毀壞森林罪并列為“三野”罪。非法持有、運輸、郵寄、攜帶、寄遞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監守自盜、漏稅、偷逃稅款數額較大、情節惡劣的,可能被認定為走私罪。
非法采礦、盜伐林木、非法捕撈、非法收購、倒賣、運輸、儲存、使用、處置珍貴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等行為,都屬于違法行為。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和環境,是每個公民應有的責任。建議廣大市民要自覺抵制這些違法行為,不要購買、食用相關制品,一起來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條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或者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 社會生活秩序 的 黑社會性質組織 的 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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